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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做好2009年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推动我国控烟履约工作,特制定《2009年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9年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工作方案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2009年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实施方案

  一、背景和依据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医药卫生领域第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条约。2006年1月9日,《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按照《公约》及其履约准则要求,自2011年1月起,我国应当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公共场所完全禁止吸烟。
  为保护人民健康、带头做好控烟履约工作,2009年5月20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和武警部队后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到2010年,军地所有卫生行政部门和至少50%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建成无烟单位,确保2011年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目标。
  为履行《公约》和贯彻落实《决定》,2009年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将通过在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重点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培训指导基地,全面推进各省(区、市)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工作。
  二、目标
  贯彻落实《决定》精神,采取点面结合的策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加强医疗卫生系统控烟履约积极带头作用,提高各省(区、市)控烟履约能力,促进地方控烟履约工作。
  项目具体目标是:利用中央补助地方项目经费,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在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重点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培训指导基地。
  三、工作范围与主要活动
  (一)工作范围。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2009年烟草控制项目资金分配表》(附件1)要求,在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选择创建13家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培训指导基地,其中3个三级医院(包括1个中医院)、4个二级医院、2个妇幼保健院(所、站)、2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2个健康教育所(科)。以点带面,进而覆盖全国各省(区、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
  (二)主要活动。
  1.省级活动。
  (1)加大控烟宣传力度。各省(区、市)根据国家级提供的媒体宣传材料等,开发相关宣传资料,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积极协调媒体参加卫生部举办的2009~2010年度中国烟草控制大众媒体传播活动(活动方案参见http://gongyi.sohu.com/s2009/kongyan)。
  (2)开展人员培训。各省(区、市)积极开展医务人员技能培训。组织师资开展全省(区、市)巡讲。
  (3)加强戒烟门诊建设。各省(区、市)在创建医疗卫生系统培训指导基地中的3个三级医院和4个二级医院建立戒烟门诊,为戒烟者提供戒烟服务。
  2.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活动。
  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遵照卫生部和全国爱卫办2008年2月联合印发的《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完善制度建设。成立控烟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制订本单位控烟规划,明确职责,将无烟单位创建纳入机构常规工作。
  (2)创建无烟环境。医疗卫生机构室内全面禁止吸烟,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根据实际设立室外吸烟区,有明显引导标识。
  (3)建立监督管理机制。设立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队伍,完善并落实监督巡查工作制度。
  (4)开展全员控烟知识与技能培训。提高职工控烟知识水平,鼓励和帮助职工戒烟。提高临床医务人员提供戒烟服务的技能,主动提供戒烟服务。
  四、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1. 国家级。
  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与管理等工作。
  2. 省级。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在省级医疗卫生系统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项目工作指导组,负责项目管理与督导,按照《决定》要求和本实施方案制订本地的项目实施方案,加盖公章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10年1月31日前报送卫生部。
  落实《决定》要求,完成本地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计划。填报乡级以上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计划(附件2),于2010年4月15日前报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
  省级健康教育机构为项目具体执行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
  (二)资金安排。
  项目实施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根据《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9〕193号),2009年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995万元,主要用于医院、妇幼保健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健康教育所控烟重点单位的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培训指导基地创建活动。东部每个三级和二级医院创建补助1万元、中部补助2万元、西部补助3万元;每个妇幼保健院(所、站)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创建补助1万元;健康教育所承担各省(区、市)创建的技术指导,每个补助6万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协调,及早落实项目经费,确保如期全面实现《决定》目标,并自筹经费开展卫生行政部门的无烟单位创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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