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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中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县级新农合数据中心建设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总体规划,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实施,也可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新农合监测项目由卫生部制定监测工作基本方案和需要监测的基本信息,卫生部新农合研究中心负责组织收集监测信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辖区内监测点的具体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监测工作。具体监测指标体系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二)资金安排。

  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9〕193号),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25717万元(资金分配情况详见文件)。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地方财政部门保障项目相关经费的落实。

  1. 新农合人员培训。

  新农合管理和经办人员培训:每县县级管理和经办人员7人,乡镇管理和经办人员2人,培训7天。每人每天120元。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培训:每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按3个计,每机构4人;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机构3人。培训4天。每人每天60元。

  中央级对项目的组织、管理、监督等的工作经费,由中央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省级对项目开展所进行的方案制定、组织、管理与监督等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省(区、市)级财政安排解决。人员培训经费不足部分由地方安排。

  2. 县级新农合数据中心建设。通过项目实施,为中部地区每个项目县的县级新农合数据中心建设给予15万元补助,为西部地区每个项目县的县级新农合数据中心建设给予20万元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承担。

  3. 新农合监测点。每个新增新农合监测县(市、区)第一年建设费用8万元,运行和维护费用10万元,小计每个县18万元。每个原有监测县(市)每年运行和维护费用10万元。

  (三)招标采购。

  各省(区、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计划购买品目、规格和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四、项目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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