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是人民司法的光荣传统,是增强办案社会效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同样适用于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中,要十分重视调解工作,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实现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总结调解经验,改进调解工作方法,提高依法调解的能力,增强调解工作的效果。调解必须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明辨是非,充分说理,化干戈为玉帛,定纷止争,努力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案结事了"。调解应当贯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既可在庭审前进行,也可在庭审中或者庭审后进行。但不定指标,不搞攀比。对于当事人不愿调解的,要依法及时作出判决,不要久调不决,更要防止为了片面追求调解率而进行强调压调。
6.狠抓裁判文书改革,提高裁判文书水平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一环,是法官司法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评判审判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充分认识裁判文书改革的重要性,按照《
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增强判决的说理性,展开深入的法律推理,尤其要加强对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论证。裁判文书改革要结合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特点,对案件管辖权、法律适用问题专门进行有理有据的阐述和认定,只有经过我国冲突法的指引才能确定外国法为裁判案件的准据法。经过充分说理,让胜诉者赢得堂堂正正,败诉者输得明明白白,努力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服"。
要逐步规范涉外商事裁判文书样式,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公布了涉外商事裁判文书样式,供各级人民法院参照使用。为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将于2006年开展一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各高级人民法院也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本地区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表彰奖励优秀裁判文书作者,发挥优秀裁判文书的示范引导作用。
7.创新管理机制,提高审判管理水平
要按照司法改革的要求,转变审判管理理念,建立健全规范、科学、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因地制宜,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司法行为。
建立健全案件流程管理机制。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强化管理,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根据司法公正的原则和要求,按照案件审理流程的需要,对案件实行严格的跟踪管理,以保障审判的公开、公正、高效和有序。海事法院派出法庭是海事审判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根据航运线长点多、流动分散的特点,加强派出法庭审判工作的统一管理,逐步形成海事审判管理的特色。
建立科学量化的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体系。要对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遵守程序等指标进行细化分解,就案件结案率、调解率、平均审限等制定出具体的考核标准和管理规划。
8.加强审判监督指导
加强审判监督指导是上级法院的重要职责,也是提高审判质量的重要环节。要充分发挥审判监督指导在规范司法行为中的作用,拓宽监督渠道,增强审判监督的有效性,帮助下级法院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对二审发现一审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提出指导性意见,及时进行沟通。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案件评查,如实反馈评查结果,对于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适时检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要支持下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经常与下级法院沟通情况,及时掌握宏观审判动态,做到心中有数,提出应对之策,始终保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良性发展态势。
(二)加快法官职业化步伐,提高法官司法能力
队伍建设对审判工作起着决定性作用,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要率先实现涉外商事海事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大力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精心打造一支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高素质的涉外商事海事法官队伍。
1.狠抓教育培训,大力培养专家型法官
教育培训工作是法院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手段。要从涉外商事海事法官学历已经普遍提高的现状出发,使法官培训从知识补充向司法能力培养转变。要教育广大涉外商事海事法官把学习政治理论同改造主观世界结合起来,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决抵制金钱、人情和关系对审判工作的腐蚀和影响,坚定理想信念,始终保持百折不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时刻做到两袖清风,一身正气,铁面无私,执法如山。
要不断探索增强法官司法能力的新途径,在提高法官综合素质上狠下功夫。重点培养法官综合适用中外法律、驾驭庭审、诉讼调解、判决说理的能力。要增强法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结合审判工作特点,不断改进培训方式。把在岗学习与脱产培训结合起来,把国内培训与出国培训结合起来,缩短法官知识更新的周期,提高其法学理论素养,优化知识结构,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积极拓宽法官学习交流渠道,组织法官出国进修、考察,借鉴外国先进司法理念和审判经验。各级人民法院也可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法官到国外培训,形成上下、内外联动的培训机制,不断增强培训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