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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全面提高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水平 为我国对外开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提升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说理性
  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是正确审理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前提,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中占有重要位置。要正确适用中国法、外国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真正使我国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走向世界。
  一是要认真贯彻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目前,我国批准或参加了40多个程序性和实体性的商事、海事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在审判工作中一定要积极履行国际义务,除我国作出保留的条款以外,应当在审判中优先适用。
  二是要认真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凡涉外合同当事人约定适用外国法并且能够提供,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能够查明的,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予适用。要疏通外国法查明渠道,强化查明外国法的手段,使意思自治原则真正得以实现。
  三是要正确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凡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的,要综合考虑连结点因素,确定"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为准据法。要注意克服适用该原则的随意性,不得将管辖权的取得和案件的审理作为最密切联系因素。
  四是要把适用国际惯例作为案件适用法律的重要补充。在我国法律和我国批准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要正确适用国际惯例。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国际惯例的,只要国际惯例的内容不违反我国禁止性法律规定,应当适用。
  五是要慎用公共政策保留。公共政策保留是为了维护国家根本利益而采用的最后一道"安全阀门",目的是避免因适用外国法或者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决而损害本国根本利益。目前,国际上对公共政策保留的运用均持谨慎态度。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合同条款违法或者履行合同中存在违法,一般不能以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而否认整个合同的效力。办案中认为构成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应当向上级法院请示。
  3.体现诉讼程序价值,提高审判公信力
  诉讼程序具有独立价值,对实体公正具有重要影响。要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实现由单纯追求案件结果的公正到追求"有效率的公正"的转变。
  一是要强化送达手段,拓宽送达渠道,解决制约送达的"瓶颈"。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和通讯手段的更新,可以大胆试行能够确认受送达人已经收到文书的送达方法。
  二是要建立内部审限制度,加强审判管理,对每一个办案环节实行跟踪监督,坚决杜绝因无法定审限而无故拖延办案,确保案件及时审结。要明确庭前程序与庭审程序的分工,规范程序事项裁决、庭前调解、证据交换、证据的技术审核等活动。
  三是要进一步贯彻公开审判原则和透明度原则,提高审判的公开性,让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审判公开包括庭审公开,裁判结果公开,裁判文书公开。要选择重大典型案件,扩大公开审判的规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审判活动,允许中外公民进行旁听。终审裁判文书可以公布合议庭不同意见,所有生效裁判文书一律要上网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4.规范办案尺度,实现司法统一
  司法统一是入世的基本要求和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要深化对审判工作规范化重要性的认识,巩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的成果,建立规范案件审理的机制,完善司法标准,促进司法统
  要加强司法解释工作,规范司法活动,严格依法办案,克服办案的随意性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一批涉外商事海事司法解释,出台后将对司法统一起到积极作用,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组织法官认真学习,学会在审判实践中正确运用。此外,对于审判中带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要及时研究制定办案尺度,提供参考依据。这次会议形成的纪要,将对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中的许多问题进行规范和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充分听取在座各位意见的基础上,尽快修改完善,争取年内下发。《会议纪要》下发后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编辑与《会议纪要》相配套、用以说明纪要各条款的案例。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注重审判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研,提出规范司法的指导性意见,确保本辖区内审结的所有案件符合司法统一的要求。
  要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注重典型案件的审理,并做好指导性案例的推荐和推广工作。下级法院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办案,通过典型案例指导,正确适用法律。
  5.注重司法调解,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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