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一定要以积极的姿态、坚定的信心和百倍的努力,锐意进取,开拓创新。2006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按照"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建立健全规范、科学、公正、高效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主线,大力提高队伍素质,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为改革开放和经贸航运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的奋斗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一)站在历史高度,实现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新发展
要适应并且把握我国入世过渡期后形势的发展变化,始终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充分发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职能作用,有效解决涉外商事海事领域中的各类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正确有效行使司法管辖权,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
一是要适应外经贸、航运发展的需要,积极受理外商投资、服务贸易、海运等领域的新类型案件,不断开辟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服务新领域。边贸地区的人民法院要积极受理边贸纠纷案件,并结合边贸纠纷的特点,对案件实行快审、快结;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服务贸易等领域纠纷情况的调研,及时提出对应之策;海事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调整后的管辖区域,有效地行使海事管辖权。对于制约海事诉讼管辖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二是要严格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界定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实践中,凡商事活动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法律适用诸要素中具有一个涉外商事因素的,均属于涉外商事案件,应由拥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要明确法院内部分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通知要求,凡属集中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包括信用证纠纷案件、审查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均应由涉外商事审判部门负责审理。
三是要严格执行《联合国承认和
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仲裁案件司法审查的规定,正确解决涉外商事管辖权争议。人民法院认为涉外商事合同仲裁协议、提单仲裁条款无效的,必须按照规定逐级报批。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已经分别签署了《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在审判工作中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规范运作。
四是要认真做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关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工作。经过多次磋商,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将要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承认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这是"一国两制"下不同法域进行司法协助的一个创举,将促进两地之间司法方面的联系与协助,赋予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部门一项新的任务。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谈判,目前正在进行。《安排》正式颁布后,各地法院一定要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果遇到问题,要逐级向上级法院请示,及时加以解决。
五是要适应航运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增强海事诉讼管辖的针对性。探索新形势下受理案件的方法和途径,实行网上收案和立案,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严格执行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规范海事法院扣船、卖船活动。扣船应当在被扣押船舶上张贴扣押船舶命令,严禁重复扣船。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属于司法拍卖,应当依法组成船舶拍卖委员会,并在法院实际控制船舶的情况下进行。拍卖船舶要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切实保护船舶所有人和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管辖的监督,凡属违规管辖,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发现的,都应当坚决予以纠正,确保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管辖权的正确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