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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全面提高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水平 为我国对外开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随着《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实施,370多种进入内地的港澳产品享受零关税待遇,10多种服务贸易进军内地市场,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合作项目持续增加,不断赢得新的发展机遇和空间。"一国两制"下的经贸合作将呈现出更加强劲的发展势头。然而,CEPA的执行必须维系在法制的框架内。随着港澳地区与内地投资、贸易总量的增加,相关商事纠纷也会相应增多。与此同时,大陆与台湾的经贸交往更加频繁,大陆已对台湾生产的部分水果实行零关税,实现"三通"已成为海峡两岸中华儿女的共识,随着两岸经济交往扩大,经贸航运纠纷将呈现上升趋势。"两岸四地"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日益明显,需要人民法院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研究解决。
  我国是一个航运大国,拥有18 700公里的大陆海岸线和14000公里的岛屿海岸线,海运经济及海洋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海上运输已成为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2004年,中国港口吞吐量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稳步蝉联世界第一。预计2005年全国港口吞吐量将达到46亿吨,集装箱吞吐量7500万标准箱。目前,我国从事国际海运业务的航运公司已近300家,拥有或经营的国际海运船舶总吨位达3700'万载重吨,位居世界第五位。航运经营方式的改变,使人们更加关注海洋环境安全,海洋开发利用的增加和国际海运运力的扩大将导致海事海商纠纷频发,海上事故增多,由此产生的油污损害赔偿案件也频频发生,需要人民法院不断加强海事审判工作。
  (二)面临的挑战更加艰巨
  经济全球化和对外开放的扩大,不仅会大大增加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数量,而且还会产生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增加办案难度。譬如,以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进行的国际投资将成为各国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由此产生诸如跨国破产、跨国并购、垄断等新的法律问题;涉外电子、电信等行业发生纠纷的管辖问题;服务贸易领域中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业进入我国金融业后涉及的法律问题;无船承运人制度建立后,其法律地位需要明确界定,涉及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提单持有人的关系问题;边贸纠纷的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司法协助问题,等等。与此同时,按照我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案件也会增多,而不同国家可能存在不同法域,尤其是在当事人约定适用判例法的情况下如何办案,缺乏成熟的操作规范。这些问题都需要人民法院大胆探索,勇于实践,认真加以解决。
  (三)面临的改革更加迫切
  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人民法院要圆满完成繁重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根本出路在于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出台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简称《纲要》),为今后法院改革指明了方向。《纲要》要求体现审判工作的公开性、中立性、程序性和终局性,要求借鉴国外司法改革的有益成果,改革完善庭前程序,要求规范下级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案件的请示制度,规范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要求深化裁判文书改革,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要求建立科学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改革庭审活动记录,加强信息技术在法庭记录中的应用,要求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统一的案件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等等。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特点,要求我们走在人民法院改革的前列,争当人民法院改革的试验田和排头兵,但目前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现状离《纲要》的上述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要在短短4年内先走一步,完成如此艰巨的改革任务,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四)队伍状况不相适应
  经济全球化对涉外商事海事法官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审判中不仅要严格依法办案,而且要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相衔接。既要熟悉WTO规则,又要熟悉中国法律和相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既要掌握国际经贸航运知识,又要有较高的外语水平;既要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又要具有较强的办案能力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一句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需要大批复合型专家型法律人才。而目前涉外商事海事法官整体水平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有相当距离,法官中复合型专家型法律人才还比较少,而且主要集中在少数经济发达城市,审判资源配置不够合理,多数法官的知识单一,年轻法官缺乏审判经验。而要改变这一状况并非短期内能够实现,需要人民法院尽快创造条件,促使涉外商事海事法官磨砺看家本领,搏击惊涛骇浪,在实践中不断增长才干。
  三、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努力开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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