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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全面提高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水平 为我国对外开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遵循审判规律,全面规范和改善司法活动
  四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平等保护、法制统一、审判独立和透明度原则,体现审判特色,全面规范和改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活动,遵循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规律,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准确适用中外法律,平等保护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条约优先原则。准确适用中国法、外国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案件比例逐年提高。正确适用中外法律使我国司法的公信力不断增强,国外当事人来华诉讼的案件明显增多。
  二是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现庭审公开、判决结果公开,裁判文书公开。许多裁判文书在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上公布,使司法走出了神秘的殿堂。"阳光审判"促进了审判管理,改善和规范了司法活动,使公平与正义在审判中得以充分体现。
  三是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完善审判工作机制。大力推行听证、庭前交换证据、证人到庭作证等制度。积极探索解决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送达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的新办法。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不少法院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以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方式进行送达,提高了向域外送达法律文书的有效性。严格遵守调查取证国际条约,疏通域外取证的渠道和方法。争取海事局等部门的大力支持,注重发挥专业技术鉴定和专家的作用,使办案结论建立在科学依据之上,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和社会的评论。不少法院还针对涉外商事案件无法定审限的情况,建立内部审限制度,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审判效率。
  四是加强审判监督与指导,促进司法统一。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需要,积极开展司法解释工作,制定了《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解释》,并针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中涉及的问题制定了87个《海事诉讼文书样式》,在全国范围内试行,进一步规范了海事审判活动。此外,还完成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起草工作。《关于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涉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正在起草之中。
  为指导办案,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出了《关于严禁随意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通知》,公布了《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注重运用典型案例等进行指导。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区审判实际,对办案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和指导。上海、广东高院针对提单、海上保险和涉外商事案件管辖等方面的问题提出规范性意见,指导下级法院办案。江苏高院制定了《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办法》,下发全省法院执行,提高了办案效率。广西、山东高院还以专刊为载体,及时推广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为增强审判监督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解决审判不规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案件评查,各地法院认真组织实施,做到了摸清底数,找准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从对5000余件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评查结果看,绝大多数案件的裁判结果是公正的,整体司法水平不断提高。各地法院针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北京、福建高院结合评查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制定出规范办案的若干规定,扩大了案件评查工作的效果。(2)积极开展优秀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评选活动,表彰奖励优秀裁判文书作者和先进单位,对文书评选中发现的不足,认真加以改进,促进了裁判文书质量的提高。(3)与中国海事局联合召开海事调查与海事诉讼座谈会,就相关问题达成了广泛共识,为加强海事司法机关与海事行政执法机关的合作、规范行政执法与海事司法行为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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