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9号--在全国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全面推广实施海关保税监管模式(发布日期:2010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废止海关总署公告
(2009年第85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精神,支持服务外包企业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即日起在部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海关对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实施保税监管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城市:上海、大连、深圳、南京、苏州、无锡、哈尔滨、大庆、西安、长沙市。
二、试点企业:试点城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三、有关事项:
(一)海关对管理类别为B类及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进口货物实施保税监管,国家不予减免税的商品 (详见《海关总署2008年第65号公告》附件2和附件3)除外。
上述服务外包企业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上述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以下简称外包业务)是指《通知》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项下的国际服务业务。
纳入保税监管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以下简称外包进口货物)是指服务外包企业履行国际服务外包合同,由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境外发包方免费提供的进口设备。
(二)外包进口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限于服务外包企业本企业履行外包合同使用,未经海关核准,企业不得将外包进口货物抵押、质押、留置。
(三)服务外包企业在外包进口货物进口备案前,应在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四)试点期间,海关对保税监管的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暂用加工贸易设备手册(手册编号首位为D,以下简称手册)模式管理。手册以合同为单元进行监管,一个合同对应一本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