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和采购公司应当在贷款项目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或在贷款协议生效后开展贷款采购的招标工作。贷款法律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和采购公司共同编制招标文件。其中,项目单位负责招标文件技术部分(中英文),采购公司负责商务部分(中英文)并将技术和商务部分汇编成完整的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经项目单位确认后,由采购公司报国内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省级财政部门有要求的,应报送其审批或备案)。贷款法律文件另有规定的,招标文件应当报送贷款方审批或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和采购公司应当依据国内有关法规和贷款法律文件规定共同编写招标公告,并由采购公司通过规定媒介发布。贷款法律文件另有规定的,招标公告应当报送贷款方审批或备案。
第十八条 采购公司根据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发售招标文件。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后,由采购公司负责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四章 评标
第二十条 评标由采购公司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采购公司应当对评标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结果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贷款法律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意见,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和采购公司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共同编制评标报告,按规定报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按有关省级财政部门的要求报其备案。贷款法律文件另有规定的,评标报告应当报送贷款方审批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