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9]15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银行、采购公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
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完善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管理制度,明确有关机构的权利和职责,保证贷款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我部制定的《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合理、有效地使用贷款资金,根据《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
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项下的采购(以下简称贷款采购)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贷款采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前款所称贷款法律文件包括政府协议和贷款协议。
第四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与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金[2008]176号文件规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