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监管促进烟花爆竹消费安全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9]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0年元旦、春节将至,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消费进入旺季。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市场的监管,为保障公共安全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营造欢乐、祥和、安全有序的节日市场氛围尽职尽责。现就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提高对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监管重要性的认识。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断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确保节日消费安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努力实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相统一的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以人为本,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强化烟花爆竹市场监管力度,将确保烟花爆竹市场安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认真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严格烟花爆竹市场准入,切实规范市场经营主体。各地要把好烟花爆竹经营主体登记准入关,对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必须在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后,才能够核发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对已被取消许可证的企业、零售经营者,应根据有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及时责令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烟花爆竹经营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