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对于一次收汇中含部分预收货款的,出口单位应待实际出口后到银行进行核销专用信息补充申报。银行应在核销专用联上补填核销单号码,并加盖业务公章。
第十一条 出口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完成核销专用信息申报;银行应在第二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前将审核无误的核销专用信息传送到外汇局。
第十二条 银行对出口单位提供出口保理、福费廷等贸易融资业务时,对于按照法规规定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进行境内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在实际收到境外款项时,对于出口保理有余款仍需出具核销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进行境外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
第十三条 银行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出口单位核销信息申报的内容为其出具核销专用联。如出口单位未办理核销专用信息申报手续或申报手续尚未完成的,银行不得为其出具核销专用联。
第十四条 银行在出具核销专用联时,应通过国际收支系统打印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外收汇)》(附表4.3)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内收汇)》(附表4.4),并在核销专用联上加盖业务公章。核销专用联不得重复出具。
第十五条 银行不得对单笔预收货款出具核销专用联。
第十六条 外汇局发现银行传送至外汇局的核销专用信息有误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过国际收支系统或其他途径通知银行进行修改。银行应将修改后的正确信息重新传送至外汇局。
第十七条 银行发现已传送至外汇局的核销专用信息有误的,应及时与出口单位进行确认和修改。银行修改后,应收回已出具的核销专用联进行注销,重新出具正确的核销专用联,并将正确信息传送至外汇局。
第十八条 外汇局核销部门发现的境外收汇信息中基础信息或国际收支申报信息有误时,应将错误信息提交国际收支部门。经国际收支部门确认后通过国际收支系统反馈银行进行修改或删除。境内收汇信息中的基础信息有误时,无需经国际收支部门确认,由外汇局核销部门直接反馈银行进行修改或删除。
第十九条 出口单位发现申报信息有误且核销专用信息未用于核销的,应及时通知银行对申报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如核销专用信息已用于核销的,应及时通知外汇局核销部门在核销系统(包括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网上核销系统等)中清除已核销信息,以及通知银行对申报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
第二十条 对于逾期未进行核销专用信息申报的,比照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相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申报为贸易项下且不用于出口核销的出口收汇,外汇局将按照已收汇未核销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 对实行业务数据集中管理的银行,由数据中心所在地的银行负责核销专用信息的采集及发送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表4.1: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
(第一联 银行留存 第二联 申报主体留存联)
申报号码
| □□□□□□ □□□□ □□ □□□□□□ □□□□
|
收款人名称
|
|
□ 对公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对私
| 个人身份证件号码 □□□□□□□□□□□□□□□□□□
|
结算方式
| 信用证□ 托收□ 保函□ 电汇□ 票汇□ 信汇□ 其它□
|
收入款币种及金额
|
| 结汇汇率
|
|
其中
| 结汇金额
|
| 账号/银行卡号
|
|
现汇金额
|
| 账号/银行卡号
|
|
其它金额
|
| 账号/银行卡号
|
|
国内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
|
| 国外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
|
|
付款人名称
|
|
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 □□□
| 收账/结汇日期
|
|
本笔款为预收货款: □ 预收货款
|
交易编码
| □□□□□□
| 相应币种及金额
|
□□□□□□
| 相应币种及金额
|
交易附言
|
|
|
以上栏目的填写应与涉外收入申报内容一致
|
本笔款为福费廷项下收汇 □ 已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
|
本笔款为无追索权的出口保理融资项下收汇 □ 有余款 □ 余款金额:________
|
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
|
收汇总金额中用于出口核销的金额
|
|
填报人签章
|
填报人电话
|
收款人章 填报日期 银行经办人签章 银行业务编号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
(境外收入)填表说明
1.申报号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申报号码的编制规则,由银行编制,并由收款人根据银行编制的申报号码填写此栏。
2.收款人名称:对公项下按收款人预留银行印鉴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上的名称填写;对私项下按个人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填写。
3.组织机构代码: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上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填写。
4.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包括境内居民个人的身份证号、军官证号等以及境外居民个人的护照号等。
5. 结算方式: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打“√”。其中:“其它”指除了信用证、托收、保函、电汇、票汇和信汇方式以外的结算方式。
6. 收入款币种及金额:指实际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币种及金额。币种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货币和资金字母型代码填写。
7. 结汇汇率:指该笔涉外收入结汇成人民币时所使用的汇率。
8. 结汇金额:指该笔涉外收入结汇成人民币的金额。按原币金额填写。
9. 现汇金额:指该笔涉外收入以外汇方式保留的金额。按原币金额填写。
10.其他金额:指该笔涉外收入除结汇和现汇以外的方式保留的金额。按原币金额填写。
11.账号/银行卡号:如该笔涉外收入结汇后进入收款人的人民币账户/银行卡,则填写该人民币账户的账号/银行卡号;如该笔涉外收入直接进入收款人现汇账户/银行卡号,则填写该现汇账户的账号/银行卡号;如该笔涉外收入以结汇和现汇以外的方式进入收款人相应的账户/银行卡号,则填写该账户的账号/银行卡号。
12.国内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指国内银行围绕该笔涉外收入发生的,且从该笔涉外收入中扣除的费用。
13.国外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指围绕该笔涉外收入发生的,国内银行代国外银行从该笔涉外收入中扣除的费用。
14.付款人名称:指支付该笔款项的境外付款人的名称。
15. 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指该笔涉外收入的实际付款人常驻的国家及地区。名称用中文填写,代码根据涉外收入申报的“国家(地区)名称代码表”填写。
16. 收账/结汇日期:指该笔涉外收入的实际收账/结汇日期。
17.本笔为预收货款:如果本笔款为预收货款,则在相应的选项打“√”。
18.交易编码:应根据本笔涉外收入交易性质对应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填写。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在第一行填写最大金额交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第二行填写次大金额交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涉及出口收汇核销项下交易,则核销项下交易视同最大金额交易处理。
19.相应币种及金额:应根据填报的交易编码填写。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在第一行填写最大金额交易相应的币种和金额,第二行填写其余币种及金额。两栏合计数应等于收入款币种及金额。
20.交易附言:应对本笔涉外收入交易性质进行详细描述。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应对相应的涉外收入款交易性质分别进行详细描述。
21.从境外收到福费廷项下的出口收汇,请在“本笔款为福费廷项下收汇”选项后打“√”。如果境内银行对该福费廷项下的出口收汇已出具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请在“已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选项后打“√”。
22. 从境外收到无追索权出口保理的收汇,请在“本笔款为无追索权的出口保理融资项下收汇”选项后打“√”。如果该笔无追索权出口保理收汇有余额,请在“有余款”选项后打“√”,并填写余款金额。
23.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应填写本笔涉外收入所对应的所有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如果号码过多可加附页。
24.收汇总金额中用于出口核销的金额:应填写本笔涉外收入用于出口收汇核销的收汇金额,该金额不得超出交易编码申报为贸易项下的对应金额之和。
25.填报人签章:由经办人签字或加盖私章。
26.填报人电话:填报经办人的联系电话。
27.收款人签章:由收款人加盖本单位公章/财务章。
28.填报日期:指申报主体将完整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送达银行的日期。
29. 银行经办人签章:由银行经办人签字或加盖私章。(此栏由银行填写)
30.银行业务编号:指该笔业务在银行的业务编号。(此栏由银行填写)
附表4.2:
出口核销专用收汇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
核销收汇专用号码 □□□□□□ □□□□ □□ □□□□□□ □□□□
|
收 款 人 名 称
|
□ 对公 组织机构代码 □□□□□□□□-□
|
□ 对私 个人身份证号码 □□□□□□□□□□□□□□□□□□
|
结算方式
| 信用证□ 托收□ 保函□ 电汇□ 票汇□ 信汇□ 其它□
|
收入款币种及金额
| 结汇汇率:
|
其中
| 结汇金额
|
| 账号/银行卡号
|
|
现汇金额
|
| 账号/银行卡号
|
|
其它金额
|
| 账号/银行卡号
|
|
国内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
|
付款人名称
|
| 收账/结汇日期
|
|
境内收
汇类型
| 1、深加工结转收汇 □ 2、特殊经济区域(含出口加工区、保税区、钻石交易所) □ 3、汇路引起出口项下的跨境收汇 □ 4、出口信用保险理赔 □ 5、出口货物保险理赔 □ 6、福费廷业务 □ 7、无追索权出口保理业务 □ 8、买方信贷 □ 9、转让信用证 □ 10、离岸业务 □ 11、背对背信用证 □12、其他出口项下收汇 □
|
本笔款项是否为出口核销项下收汇: □ 是 □ 否
|
本笔款是否为预收货款: □ 是
|
交易编码
| □□□□□□
| 相应币种及金额
|
□□□□□□
| 相应币种及金额
|
交易附言
|
|
|
出口核销单号码
|
收汇总金额中用于出口核销的金额
|
填报人签章
| 填报人电话
|
收款人章 填报日期 银行经办人签章 银行业务编号
《出口核销专用收汇信息申报表》
(境内收入)填表说明
31.核销收汇专用号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专用号码的编制规则,由银行编制,并由收款人根据银行编制的申报号码填写此栏。
32.收款人名称:对公项下按收款人预留银行印鉴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上的名称填写;对私项下按个人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填写。
33.组织机构代码: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上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填写。
34.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包括境内居民个人的身份证号、军官证号等以及境外居民个人的护照号等。
35.结算方式: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打“√”。其中:“其它”指除了信用证、托收、保函、电汇、票汇和信汇方式以外的结算方式。
36.收入款币种及金额:指实际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币种及金额。币种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货币和资金字母型代码填写。
37.结汇汇率:指该笔涉外收入结汇成人民币时所使用的汇率。
38. 结汇金额:指该笔涉外收入结汇成人民币的金额。按原币金额填写。
39. 现汇金额:指该笔涉外收入以外汇方式保留的金额。按原币金额填写。
40.其他金额:指该笔涉外收入除结汇和现汇以外的方式保留的金额。按原币金额填写。
41.账号/银行卡号:如该笔涉外收入结汇后进入收款人的人民币账户/银行卡号,则填写该人民币账户的账号/银行卡号;如该笔涉外收入直接进入收款人现汇账户,则填写该现汇账户的账号;如该笔涉外收入以结汇和现汇以外的方式进入收款人相应的账户/银行卡号,则填写该账户的账号/银行卡号。
42.国内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指国内银行围绕该笔涉外收入发生的,且从该笔涉外收入中扣除的费用。
43.付款人名称:指支付该笔款项的境外付款人的名称。
44.收账/结汇日期:指该笔涉外收入的实际收账/结汇日期。
45.境内收汇类型: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打“√”。1、深加工结转收汇2、特殊经济区域(含出口加工区、保税区、钻石交易所) 3、汇路引起出口项下的跨境收汇4、出口信用保险理赔5、出口货物保险理赔6、福费廷业务7、无追索权的出口保理业务8、买方信贷9、转让信用证10、离岸业务11、背对背信用证12、其他出口项下收汇。
46.如果本笔款为预收货款,请选择:根据款项的实际性质在相应的选项后打“√”。
47.交易编码:应根据本笔涉外收入交易性质对应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填写。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在第一行填写最大金额交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第二行填写次大金额交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涉及出口收汇核销项下交易,则核销项下交易视同最大金额交易处理;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为退款,则应填写本笔涉外收入款对应原对境外付款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
48.相应币种及金额:应根据填报的交易编码填写。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在第一行填写最大金额交易相应的币种和金额,第二行填写其余币种及金额。两栏合计数应等于收入款币种及金额。
49.交易附言:应对本笔涉外收入交易性质进行详细描述。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应对相应的涉外收入款交易性质分别进行详细描述;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为退款,则应填写本笔涉外收入款对应原对境外付款的申报号码。
50.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应填写本笔涉外收入所对应的所有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如果号码过多可加附页。
51.收汇总金额中用于出口核销的金额:应填写本笔涉外收入用于出口收汇核销的收汇金额,该金额不得超出交易编码申报为贸易项下的对应金额之和。
52.填报人签章:由经办人签字或加盖私章。
53.收款人章:由收款人加盖本单位公章。
54.收款人电话:填列申报人的联系电话。
55.填报日期:指申报主体将完整的“出口核销专用收汇信息申报表”送达银行的日期。
56.银行经办人签章:由银行经办人签字或加盖私章。(此栏由银行填写)
57银行业务编号:指该笔业务在银行的业务编号。(此栏由银行填写)
附表4.3: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外收入)
申报号码
| □□□□□□ □□□□ □□ □□□□□□ □□□□
|
收款人名称
|
|
□ 对公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对私
| 个人身份证件号码 □□□□□□□□□□□□□□□□□□
|
结算方式
| 信用证□ 托收□ 保函□ 电汇□ 票汇□ 信汇□ 其它□
|
收入款币种及金额
|
| 结汇汇率
|
|
其中
| 结汇金额
|
| 账号/银行卡号
|
|
现汇金额
|
| 账号/银行卡号
|
|
其它金额
|
| 账号/银行卡号
|
|
国内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
|
| 国外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
|
|
付款人名称
|
|
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
□□□
| 收账/结汇日期
|
|
本笔款为预收货款: □ 是
|
交易编码
| □□□□□□
| 相应币种及金额
|
□□□□□□
| 相应币种及金额
|
交易附言
|
|
|
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
|
收汇总金额中用于出口核销的金额
|
|
银行经办人签章 银行业务章 银行业务编号
附表4.4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内收入)
核销收汇专用号码
| □□□□□□ □□□□ □□ □□□□□□ □□□□
|
收款人名称
|
|
□ 对公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对私
| 个人身份证号码 □□□□□□□□□□□□□□□□□□
|
结算方式
| 信用证□ 托收□ 保函□ 电汇□ 票汇□ 信汇□ 其它□
|
收入款币种及金额
|
| 结汇汇率
|
|
其中
| 结汇金额
|
| 账号/银行卡号
|
|
现汇金额
|
| 账号/银行卡号
|
|
其它金额
|
| 账号/银行卡号
|
|
国内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
|
|
付款人名称
|
| 收账/结汇日期
|
|
境内收
汇类型
| 1、深加工结转 □ 2、特殊经济区域(含出口加工区、保税区、钻石交易所) □ 3、汇路引起出口项下的跨境收汇 □ 4、出口信用保险理赔 □ 5、出口货物保险理赔 □ 6、福费廷业务 □ 7、无追索权出口保理业务 □ 8、买方信贷 □ 9、转让信用证 □ 10、离岸业务 □ 11、背对背信用证 □ 12、其他出口项下收汇 □
|
本笔款是否为预收货款: □ 是
|
交易编码
| □□□□□□
| 相应币种及金额
|
□□□□□□
| 相应币种及金额
|
交易附言
|
|
|
出口核销单号码
|
收汇总金额中用于出口核销的金额
|
|
银行经办人签章 银行业务章 银行业务编号
附件5:
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试点期间银行新旧单证
转换和数据录入的具体要求
为了满足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的试点要求,同时保证试点期间银行业务的正常运行及国际收支数据的报送,现对参加试点的银行在试点期间的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提出如下要求:
一、 参加试点的银行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的要求正式启用新版涉外收付凭证。该凭证将作为银行涉外收付、会计记账及国际收支申报的原始凭证。
二、 试点期间,办理涉外收付业务的银行客户应根据新版凭证格式及凭证背面的填报说明在银行业务人员的指导下填写相应凭证(即《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涉外收入申报单》)并办理相关业务,不再填写原《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和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但如银行客户办理贸易项下进口付汇,则仍须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旧单)。
三、 试点银行负责对客户填写的相关凭证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无误的凭证信息按照《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要求,录入银行自身业务系统和新版国际收支监测系统银行版中;同时,银行应根据《新旧单证转换规则和数据录入方案(涉外收入部分)》(见附件5.1)和《新旧单证转换规则和数据录入方案(对外付款部分)》(见附件5.2)的对应规则和要求,将新版凭证中的收支信息分别录入到原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旧版)中,并分别根据新旧系统的时间要求上报数据。
四、 银行应根据其业务设置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流程并配备专门人员,以保证新旧系统数据录入的一致性和完整性。为了便于操作,在试点期间银行可根据申报主体的不同,在新的《涉外收入申报单》上加盖“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或“(对私)”字样;在新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上加盖“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或“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字样,然后根据新旧数据对应规则分别录入旧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但是,对于因涉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而另行填写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的对外付款,银行无需将该笔对外付款的《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数据录入旧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
五、 试点银行在试点期间,银行客户发生的等值2000美元以下(含)的涉外收入,除涉及贸易出口收汇核销、机构申报主体、非居民项下的涉外收入款项外,不需要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外付款业务不再实行限额申报,即所有对外付款业务银行客户均需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新单)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新单),银行负责将其录入相应系统中。对于旧系统,银行客户发生的等值2000美元以下(含)的涉外收入和对外支出申报,按原有规定进行操作,即仍须继续制作《涉外收入统计表》、《对外付汇日结单》、《限额内对外付款统计表》,并录入(或导入)原申报系统中。
六、 试点期间,如果银行客户为对公单位,并且该客户在该行第一次办理涉外收付业务,则客户应按要求填写新版《单位基本情况表》,银行在对新的《单位基本情况表》的信息进行审核后,将其录入新系统,并根据《单位基本情况表新旧转换规则和数据录入方案》(见附件5.3)中对应规则同时录入旧系统中。
七、 试点期间,为了检测新系统的整体性能及国际收支申报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银行应当加强数据核对,并按外汇局对试点期间的要求填写数据核对表核对表的样式和内容将根据试点工作的开展通知给试点银行[1]。
[1] 核对表的样式和内容将根据试点工作的开展通知给试点银行。
附件5.1
新旧单证转换规则和数据录入方案
(涉外收入部分)
新版《涉外收入申报单》
| 旧版《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
| 旧版《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
|
1.申报单号码
| 新旧申报单相同(采用同一申报单号码)
| 新旧申报单相同采用同一申报单号码
|
试点期间银行业务流水码使用要求:
(1) 申报号码银行业务流水码(涉外收入)字母1位,对公取N、P、Q、R、S,T;
(2) 对私取U、V、W,3位数字,序号从001到999
|
字母1位,取N、P、Q、R、S,3位数字序号从001到999
(对于新单中以T开头的业务流水码,银行应将其转换为以N、P、Q、R或S字母开头的流水码录入旧系统,该申报号码不得与当日其他申报号码重复,且银行应记录备查。)
|
字母1位,取U、V、W、X,3位数字序号从001到999
|
2.收款人名称
| 新旧申报单相同
| 新旧申报单相同
|
3.收款人种类选择(对公或对私)
|
|
|
4.对公组织机构代码
| 新旧申报单相同
|
|
5.个人身份证件号码
|
|
|
6.“中国居民/非居民个人”选择
|
|
|
7.结算方式
信用证、托收、保函、电汇、票汇、信汇、其他
|
除新增保函外,均选择对应的结算方式。
如新单中结算方式为“保函”,在旧单中选“其他”
|
选择相对应的电汇、票汇、信汇
如新单中出现其余结算方式,在旧单中均选“其他”
|
8.收入款币种及金额
| 新旧申报单相同
| 新旧申报单相同
|
9.其中金额
结汇金额
现汇金额
其他金额
|
新旧申报单相同
|
“结汇金额”相同
“现汇金额”=新凭证中的“现汇金额+其他金额”
|
10.账号根据收入款解付后款项性质,对应人民币、现汇和其他账号
| 只有一个账号,操作中遵循从大原则,即如新单中出现多个账号,旧单中选取最大金额的发生账号录入
| 只有一个账号,操作中遵循从大原则,即如新单中出现多个账号,旧单中选取最大金额的发生账号录入
|
11.结汇汇率
|
|
|
12.国内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
| 国内扣汇(币种金额)中的银行费用
|
|
13.国外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
| 国外扣汇(币种金额)中的银行费用
|
|
14.付款人名称
| 付款人
| 付款人
|
15.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 付款人国别(地区)名称及代码
| 付款人国别(地区)名称及代码
|
16.申报日期
| 新旧申报单相同
| 新旧申报单相同
|
17.“如果本笔款为预收款或退款,请选择”项,如果本笔款部分为预收款或退款,选择时,遵循从大原则
| 按原规定进行申报
| 按原规定进行申报
|
18.本笔款项是或为出口核销项下收汇
|
|
|
19.如果本笔款为外债提款,请填写外债编号
|
|
|
20.交易编码(一笔收汇2种交易可按交易性质和相应的币种和金额分开)。
| 只有唯一交易编码,录入新单中第一个交易编码。
交易编码新旧对照见附件5.1.1。
| 只有唯一交易编码,录入新单中第一个交易编码。
交易编码新旧对照见附件5.1.2。
|
21.相应币种及金额
|
|
|
22.交易附言:如果本笔收入为多种交易,按对应的交易性质填写;如果为退款,填写对应的原对外付款申报单号码。
| 录入新单中第一个交易附言;
退款项下,原对外付款退款对应的原申报单号码填在旧单中专门的栏目
| 录入新单中第一个交易附言;
如为“退款”,则在“交易附言”栏中注明属于退款,并填写本笔涉外收入款对应原对外付款的申报单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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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填报人签章以及填报人电话
| 新旧申报单相同
| 新旧申报单相同(收款人和填报人同为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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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收款人章
| 新旧申报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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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银行经办人签章
| 新旧申报单相同
| 新旧申报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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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银行业务编码
| 新旧申报单相同
| 新旧申报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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