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行政学院开展科学研究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研究体制和项目管理机制,正确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学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行政学院的报刊和出版工作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交流推广优秀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成果,推进理论和实践创新。
第二十七条 行政学院应当重视科研成果的考核、评价和推介,鼓励科研创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
第五章 决策咨询
第二十八条 行政学院应当围绕党委和政府工作部署,跟踪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开展决策咨询研究工作。
第二十九条 行政学院应当履行决策咨询的职责,提高决策咨询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十条 行政学院应当组织教师和学员,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前瞻性、对策性研究,主动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咨询。
第三十一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对决策咨询成果的考核和评价,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
第六章 开放办学
第三十二条 国家行政学院和具备条件的地方行政学院应当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利用境内外各种教学科研资源,拓展与境内外组织以及政府机构、行政院校、高等院校、学术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和交流。
第三十三条 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应当遵循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选派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赴境外学习、讲学、开展学术交流,选送学员到境外培训和考察;
(二)聘请境外学者和知名人士到境内讲学、考察、学术交流,开展合作研究;
(三)与境外机构开展合作培训和研究生学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