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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举办提高公务员履行职责能力的任职培训班。
  国家行政学院主要举办厅局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主要举办县处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班。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主要举办乡科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班。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可以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公务员的初任培训。
  第十八条 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可以举办以行政学院教师为主要对象的师资培训班。
  第十九条 行政学院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不断创新教学方式方法,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互动式、案例式、体验式、模拟式等教学方法,调动教师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行政学院应当建立培训需求调研制度,重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积极稳妥发展远程教育和网络教育。
  第二十条 行政学院应当根据教学需要,完善通用教材、学位教育教材、专题教材、案例教材和电子音像教材,重视案例库建设,建立特色鲜明、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教材体系。
  第二十一条 行政学院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程序规范的教学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教学效果考核评估体系。
  第二十二条 行政学院可以根据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工作的需要,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合作建设教学科研基地,制定教学科研基地建设和使用的评估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行政学院的教学科研基地建设应当予以积极支持。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学院依法申请取得与本院主要学科有关的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

第四章 科学研究

  第二十四条 行政学院开展科学研究应当紧密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和教学培训的需要,在进行基础性研究的同时,注重开展应用性研究,为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培训质量服务,为党委、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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