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主要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咨询;
(四)国家行政学院和具备条件的地方行政学院,开展与境内外有关机构的合作和交流;
(五)国家行政学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研究生学位教育;
(六)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行政学院应当着重提高学员的下列能力:
(一)学习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提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能力;
(二)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增强责任感和事业心,提高公共服务的能力;
(三)勇于改革,开拓创新,提高领导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
(四)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判断形势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学习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社会管理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和领导能力;
(七)发扬优良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清正廉洁,提高反腐倡廉的能力。
第二章 行政学院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七条 行政学院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行政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行政学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在县级人民政府设立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学院分院。
行政学院与其他培训机构合办的,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学院职责,注重体现行政学院的功能和特色。
第八条 行政学院院长由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兼任。行政学院设置常务副院长主持日常工作,常务副院长按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配备。
第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进行业务指导,主要包括:
(一)对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行政学院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对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师资培训、开放办学、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提出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