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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国务院令
(第568号)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已经2009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学院工作,推进行政学院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学院是培训公务员、培养公共管理人员和政策研究人员、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的机构,是政府直属单位。
  行政学院应当发挥公务员教育培训的主渠道作用、公共行政理论和政府管理创新研究的重要基地作用、政府决策咨询的思想库作用。
  第三条 行政学院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方向,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以增强公务员素质和行政能力、提高公共行政管理水平为目标,开展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服务,为繁荣哲学社会科学服务,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行政学院工作应当遵循下列方针:
  (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二)坚持科学发展,突出特色,发挥优势,以政府工作为主题,建设特色鲜明的教学培训体系、科学研究体系和决策咨询服务体系;
  (三)坚持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三位一体,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四)坚持开放办学,立足国内、面向世界,广泛开展与境内外有关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五)坚持从严治院、从严施教、从严管理,加强学风院风建设。
  第五条 行政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培训公务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政策研究人员,承办党委、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开展多种形式的委托培训和合作培训;
  (二)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科学行政、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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