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表彰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表彰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红十字会: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赋予的职责,改革创新,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为推动红十字事业快速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进一步调动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红十字总会决定,授予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等31个单位“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红十字会阿穆古朗等10名同志“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红十字事业的发展再立新功。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