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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活动的通知[失效]

  第十一条 评委会按照评选标准对各分局推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并对拟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统计学会网站上公示十天。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公示结束后,由收支司和分会联名下发文件,对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分别授予“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单位”和“国际收支统计之星-个人”的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或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对于被评为国际收支统计之星的名单,收支司将择机在官方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上予以刊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分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内评选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收支司与分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度起实行。

  附表1: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单位推荐表
  (  )年度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

 

主要做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推荐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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