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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活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修订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活动的通知
(汇综发【2009】14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表彰和鼓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及金融机构优秀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关人员,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和中国统计学会国际收支统计分会决定自2009年起联合开展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活动。现将试行评选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
  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按评选办法的内容和要求成立评选领导小组,制定辖内评选办法,做好2009年度统计之星推荐的准备工作。A、B、C类分局名单及具体评选进度安排将由2009年度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委员会另行通知。
  联系人:王一贺  余晓华
  联系电话:010-68402514  68402306
  传真:010-68519211
  电子邮箱:stat@bop.safe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充分调动国际收支统计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包括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先进单位评选对象为外汇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中心支局、县级支局和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先进个人评选对象为各分局、中心支局、县级支局和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国际收支统计及相关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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