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应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学位点建设以及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室、重点专科(专病)建设相结合,在统一目标下综合集成。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将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纳入地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之中,做到统筹协调,重点建设;各中医药重点学科所在单位应以学科建设为核心,对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给予倾斜。
(三)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要择优定点,合理布局,原则由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或省级以上教育、科研机构组织申报,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
(四)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共同筹集和投入。国家资助一定额度的建设资金,中医药重点学科点所在地方政府及其所在单位应投入相应的配套经费,并吸收国内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资助,实现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资金的多元化筹措。同时要优化资源配置,建立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综合效益。利用学科在教学、科研、医疗服务等方面的优质资源,发挥示范作用,带动中医药发展水平的整体提升。
(五)进一步完善机制,实行优胜劣汰。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以5年为周期,要加强对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过程的质量监控与阶段考核,引入竞争机制。对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进展较好,完成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任务,达到评估指标体系合格标准的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给予滚动进入下一周期建设;对管理不善,未能完成学科建设规划任务的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资格。
(六)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学科建设单位三级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成立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及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 负责对各地申报项目组织评审、确定、中期检查、验收和日常指导、管理等工作。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配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做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的管理、考核、评估等有关工作。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应当成立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的全面工作,制定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和各项管理措施,组织检查、监督,研究和解决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同时,应当确定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学科带头人负责本学科建设中的日常工作和运行管理。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加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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