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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下达2010年锯材出口配额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下达2010年锯材出口配额的通知
(商贸函[2009]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制订了《2010年锯材出口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现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锯材出口配额分配方案,主要参照国际市场供需情况及各地区、各企业2009年1-11月出口配额执行情况制订。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锯材所需配额,已在其中统一做了相应安排。

  二、此次下达的锯材出口配额,不限定贸易方式。出口企业获得配额后,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用于开展任何贸易方式的出口。

  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配额的二次分配和核查、反馈工作,配额应重点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经营能力强、货源质量好、品牌信誉度高的企业。各地二次分配方案应及时报商务部(外贸司、外资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和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

  附件:2010年锯材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2010年锯材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单位:立方米
序号省区/企业配额数量
1黑龙江省16000
2福建省1000
3内蒙古自治区98200
4湖南省3250
5吉林省13300
6江西省230
7辽宁省4670
8安徽省310
9北京市5480
10大连市17100
11广西自治区400
12河北省450
13河南省400
14青岛市300
15山东省540
16陕西省200
17上海市1680
18深圳市5940
19四川省16600
20天津市14700
21西藏自治区1150
22厦门市650
23新疆自治区200
24云南省1540
25浙江省360
26中国林业集团公司310
27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5520
28中国中信集团公司1320
29黑龙江省森工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200
30总计2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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