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认为,沙特IDC的上述无损害抗辩意见,所采用的数据基本上都是2004年至2007年的数据,而有意回避了2007年一季度至2008年一季度期间相关数据的变化情况,并且仅孤立的以个别指标的增长、且没有结合中国大陆产业的特点进而得出产业没有遭受损害的分析方法是不客观、不全面的。
调查机关认为,沙特IDC的抗辩中提供的许多数据均不在本案调查期内,缺乏全面分析各项因素及指标的分析判定基础。上述做法与本案实际不符。
沙特IDC未对申请人的评论提出抗辩意见或评论意见,在其后的第三次抗辩意见及其陈述会中,未再对该问题提出抗辩意见。
(七)被调查产品出口国和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及对中国大陆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国外(地区)生产者调查问卷显示,被调查国家和地区生产能力大,且呈快速增长趋势;2006年比2005年增长51.82%,2007年比2006年增长70.50%,2008年一季度比上年同期增长14.93%。产品产量呈快速增长趋势,2006年比2005年增长31.30%,2007年比2006年增长78.57%,2008年一季度比上年同期增长20.33%。出口数量占其总销量的比例达50%以上,且出口数量呈现快速增长趋势;2006年比2005年增长48.47%,2007年比2006年增长52.95%,2008年一季度比上年同期增长89.74%。向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占其总出口数量的60%以上,且数量呈现快速增长趋势;除2006年比2005年稍有下降外,2007年比2006年增长73.75%,2008年一季度比上年同期增长53.31%。
现有证据表明,被调查国家和地区的生产能力大,出口能力强,且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呈现价格下降和数量快速增长趋势。中国大陆一直是其主要出口市场,被调查国家和地区具有向中国大陆进一步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可能性。
六、因果关系
(一)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了中国大陆产业的实质损害
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8年一季度,来自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占中国大陆进口总量的66%以上,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一直维持在1/3以上,且进口数量呈持续快速增长趋势。2007年以来,进口呈现量增价减趋势;至2008年一季度,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同比增长182.06%、价格下降12.51%、市场份额上升23.79个百分点、占全部进口数量比例近70%,同比上升15.45个百分点。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的表观消费量持续增长,为中国大陆产业快速成长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中国大陆产业的规模不断扩大,生产条件改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不断提高。但是,由于被调查产品所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较大,其进口数量上升和价格下降对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产生重大的影响。尤其是2007年以来,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冲击开始显现,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生产经营出现恶化趋势;至2008年一季度,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情况恶化突显,产品产量、销量下降,市场份额减少;产能利用率下降,库存上升;销售价格、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等指标全面下降;投融资活动受到影响,大量投资难以收回。现有证据显示,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了中国大陆产业的实质损害。
由于受到来自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影响,中国大陆产业经营和财务等各项指标已呈现不断恶化趋势;同时,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能力大,出口能力强,具有向中国大陆进一步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可能性。因此,中国大陆产业有可能会受到更严重的损害。
(二)其他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可能使中国大陆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调查。证据表明:
1.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情况。调查期内,其他国家和地区如荷兰、日本、德国、美国、马来西亚、韩国等地也向中国大陆出口1,4-丁二醇产品。数据显示,调查期内,来自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占中国大陆进口总量的66%以上,占中国大陆1,4-丁二醇进口量的大部分。与来自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的走势相反,在2007年一季度至2008年一季度期间,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1,4-丁二醇产品的进口价格总体呈上升趋势。同时,目前未发现这些国家(地区)存在向中国大陆倾销的情况。因此,尚无证据显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沙特IDC在其初裁评论意见认为,任何被指控的产业损害很可能是由马来西亚的进口大量增加造成的。
申请人认为:
根据目前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反倾销实践做法,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采取“一般因果关系”的原则,即强调只要倾销是导致损害的起作用的原因之一即可,调查机关不必去权衡、比较造成损害的各种原因之间的主次关系。即使有其他因素造成国内产业损害,但如果倾销进口产品是造成损害的一个原因,那么因果关系的审查结果就应当是肯定性的。
本案对损害部分分析表明,被调查进口产品的量大、价跌与中国大陆产业遭受到的损害以及损害的加剧在时间上和程度上保持同步对应关系,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2007年一季度至2008年一季度期间,尽管马来西亚的进口1,4-丁二醇产品的数量在增长,但是,与来自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的总体呈下降的趋势相反,马来西亚1,4-丁二醇产品的进口价格总体呈上升趋势,且从2007年第二季度以来均高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同时,没有证据证明马来西亚向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的情况。另一方面,同期内,来自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占中国大陆进口总量的66%以上,占中国大陆1,4-丁二醇进口量的绝大部分,而马来西亚的1,4-丁二醇产品的进口数量占中国大陆进口总量的比例较小,只有20%左右。退一步说,如果如沙特IDC所主张的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比例较小的马来西亚的进口产品会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那么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比例较大且存在倾销行为的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更应会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可见,来自马来西亚的进口并不能否认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倾销与中国大陆产业遭受实质损害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的事实。
调查机关认为,证据显示,调查期内,来自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占中国大陆进口总量的67.73%,占中国大陆1,4-丁二醇进口量的大部分;来自于马来西亚的1,4-丁二醇产品数量仅占中国大陆进口总量的12.37%。调查期内,来自于马来西亚1,4-丁二醇的进口价格均高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特别是高于沙特的进口价格,没有证据证明马来西亚向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与来自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的走势相反,在2007年一季度至2008年一季度期间,来自于包括马来西亚在内的其他国家(地区)的1,4-丁二醇产品的进口价格总体呈上升趋势。证据显示,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倾销与中国大陆产业遭受实质损害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因此,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符合来案实际。来自于包括马来西亚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进口的影响,并不能否定本案因果关系的认定。
沙特IDC在其第三次抗辩中及陈述意见中,再次重复其观点,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未对申请人的评论提出抗辩或评论意见。
2. 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消费模式和需求变化情况。如前所述,调查期内,中国大陆1,4-丁二醇产品的表观消费量呈持续增长趋势。2006年和2007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3.78%和44.94%,2008年一季度同比增长达35.07%。中国大陆没有限制使用1,4-丁二醇的政策变化,也未出现由于其他替代产品等消费模式变化导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市场的萎缩。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消费模式和需求变化未给中国大陆产业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中国大陆产业目前遭受的实质损害并非是由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消费模式和需求变化造成的。
3.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技术进步情况。中国大陆申请人企业的1,4-丁二醇生产技术和关键生产设备均是从国外引进的,在此基础上,申请人企业开发出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艺包,工艺技术与国外(地区)先进技术处在同一水平上。其所生产的1,4-丁二醇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产品质量等方面基本相同,销售区域和客户群体也基本相同。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申请人企业属中国大陆大型一类高科技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加强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被授予科技先导型企业和管理现代化企业等众多荣誉称号。1999年该企业就通过了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01年完成了ISO9002国际质量体系认证的复评,2004年通过了ISO14001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由此可见,中国大陆产业无论是在工艺、技术装备、产品质量,还是生产经营管理上都具备良好的市场竞争能力,不存在生产工艺及技术落后和管理不善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
4.商业流通渠道和贸易政策及中国大陆内外竞争状况情况。随着中国大陆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目前中国大陆1,4-丁二醇产品实行市场化的价格机制。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在销售渠道、销售区域基本与被调查产品相同,在商业流通领域并不存在其他阻碍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或造成中国大陆产业损害的因素。其正当的竞争没有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
5.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出口情况。经终裁前实地核查,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没有对外出口同类产品。
6. 不可抗力情况。调查期内,没有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对中国大陆产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意外影响。
沙特IDC在其初裁后评论意见中认为,中国大陆产业受损害突出表现在2008年一季度,而证据证明这一期间的损害是由于冰雪灾害造成的。认为,申请人向调查机关隐瞒了2008年第一季度冰雪灾害的影响,从而误导了调查机关。
申请人认为,2008年一季度冰雪灾害并没有对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造成不利影响。沙特IDC公司的上述相关主张纯属主观臆测,不能成立。
(1)沙特IDC提出的相关证据只能说明冰雪灾害对申请人公司的原材料供应造成了影响,致使公司生产负荷降低,而并不能说明冰雪灾害对申请人同类产品原材料供应造成了影响并由此造成生产负荷的降低。因为申请人拥有四大系列百余个品种的产品,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仅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十分之一左右。因此,即使冰雪灾害对申请人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了影响,也不能因此而得出冰雪灾害对申请人同类产品的经营业绩造成了严重影响。
(2)申请人认为,2008年一季度申请人整个公司的经营业绩的下降,不仅受到冰雪灾害对公司原材料供应造成的影响,更主要是受到产品价格下降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在IDC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中也可以看出,主导产品特别是BDO产品价格下滑,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申请人认为,公司部分产品的主要原材料需要从南方采购,2008年一季度的冰雪灾害对部分产品造成了影响。但是,冰雪灾害并没有对申请人同类产品原材料的运输造成制约,因为申请人同类产品的原材料主要在北方采购,而冰雪灾害主要影响长江以南的地区。
(4)沙特IDC没有提出确凿的证据而仅凭四川遭受了冰雪灾害就想当然推论得出四川天华富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同类产品在2008年一季度也遭受了冰雪灾害影响的断言,建议调查机关不予接受。
综合上述分析,申请人认为,2008年一季度冰雪灾害并没有对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造成不利影响。沙特IDC的上述相关主张纯属主观臆测,不能成立。
针对上述问题,调查机关进行了专项调查。证据显示,2008年一季度冰雪灾害对申请人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未对该公司的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申请人拥有四大系列百余个品种的产品,其中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仅占该公司全部产品的十分之一左右。虽然冰雪灾害对公司的一些产品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从而影响了整个公司的经营业绩。但是,由于申请人同类产品的主要原材料都是在北方采购,因此,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并未受到影响。不存在申请人向调查机关隐瞒了冰雪灾害影响的情况。
调查显示,四川天华富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地处四川省南部的合江县。2008年一季度冰雪灾害期间,该地区并无大雪降落,该公司同类产品所需原材料来源稳定,未受到影响,不存在冰雪灾害对该公司同类产品生产经营产生影响的情况发生。
调查显示,2008年一季度,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比上年同期增长32.84%,冰雪灾害未对同类产品需求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