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意外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内容完备和执行情况
| 6.5.1意外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基本要求
| 6.5.1.1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突发事故的类型进行分析。
| 原环保总局48号公告
| | 书面评审
| 提供意外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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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2应具有防止发生意外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设备、设施、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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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3应具有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时,与地方主管部门联系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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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4应具有与地方主管部门联系的意外突发事故协调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职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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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5应具有应对突发事件的撤离疏散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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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6应包括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
| 环函〔200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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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应急预案适用范围及其管理和修订
| 6.5.2.1明确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一般应针对各个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所在场所分别制定应急预案;并细化到各个生产班组、生产岗位和人员。
| 原环保总局48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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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2明确应急预案在单位内的发放范围及应当进行修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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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启动应急预案的情形
| 6.5.3.1明确启动应急预案的条件和标准。如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危险废物溢出、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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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应急组织机构
| 6.5.4.1明确事故报警、响应、善后处置等环节的主管部门与协作部门及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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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意外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内容完备和执行情况
| 6.5.4应急组织机构
| 6.5.4.2要建立应急协调人制度。应急协调人必须常驻单位/厂区内或能够迅速到达单位/厂区应对紧急状态,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熟悉应急预案。
| 原环保总局48号公告
| | 书面评审
| 提供意外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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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3明确发生事故时应请求支援的外部应急/救援力量名单及其可保障的支持方式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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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应急响应程序
| 6.5.5.1明确发现事故时,应当采取的措施及有关报警、求援、报告等程序、方式、时限要求、内容等。明确哪些状态下应当报告外部应急/救援力量并请求支援,哪些状态下应当向邻近单位及人员报警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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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2明确发生事故后,各应急机构应当采取的具体行动措施。包括响应分级、警戒治安、应急监测、现场处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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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3明确事故得到控制后的工作内容。如组织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确保不在被影响的区域进行任何与泄漏材料性质不相容的废物处理贮存或处置活动,确保所有应急设备进行清洁处理并且恢复原有功能后方可恢复生产等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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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人员安全救护
| 6.5.6.1明确紧急状态下,对伤员现场急救、安全转送、人员撤离以及危害区域内人员防护等方案。撤离方案应明确什么状态下应当建议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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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应急装备
| 6.5.7.1列明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
| | 根据预案进行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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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意外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内容完备和执行情况
| 6.5.8事故报告
| 6.5.8.1规定向政府部门或其他外部门报告事故的时限、程序、方式和内容等。一般应当在发生事故后立即以电话或其他形式报告,在发生事故后5-15 日以书面方式报告,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及时书面报告处理结果。
| 原环保总局48号公告
| | 书面评审
| 提供意外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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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紧急状态期间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 6.5.9.1对全体员工,特别是对应急工作组进行培训和演练。一般应当针对事故易发环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预案演练。
| 原环保总局48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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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2建立应急队伍。大中型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专业的应急队伍(如火灾小组、爆炸小组等);小型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兼职的应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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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3安排应急专项资金,用于隐患排查整改、危险源监控、应急队伍建设、物资设备购置、应急预案演练、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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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4与周围社区和临近企业、外部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定期沟通机制,促进相互配合。
| |
6.5.9.5将应急预案依法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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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6在事故应急期间,按照地方政府的统一要求,做好各项应急措施的衔接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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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0危险废物焚烧厂应急预案内容至少应包括的内容
| 6.5.10.1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中发生事故时的应急预案。
| HJ/T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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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0.2危险废物运送过程中发生事故时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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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0.3焚烧设施、设备发生故障、事故时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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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环境监测制度的内容完备和执行情况
| 6.6.1环境监测制度应包括的基本内容
| 6.6.1.1*应制定对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的监测制度,包括监测指标和频率。
| 环函〔2005〕26号
| | 书面评审
| 提供环境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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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2*应制定对设施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制度,包括监测指标和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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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3*应对工艺参数进行监测,包括监测指标和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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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4*应对处置效果进行监测,如焚烧设施,应监测焚烧灼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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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贮存设施泄露液、清洗液、浸出液及气体排放达标
| 6.6.2.1*按国家污染源管理要求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监测。
| GB18597
| | 评审环境监测方案及监测报告(对于新建单位,可仅评审其环境监测方案)
| 提供环境监测方案及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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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2*泄露液、清洗液、浸出液必须符合GB8978的要求方可排放。
| |
6.6.2.3*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GB16297和GB14554的要求。
| |
6.6.3焚烧设施烟气排放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 不同焚烧容量时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mg/m3)
| ≤300(kg/h)
| 300-2500(kg/h)
| ≥2500
(kg/h)
| GB18484
| |
6.6.3.1*烟气黑度
| 林格曼I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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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2*烟尘
| 100
| 80
| 65
| |
6.6.3.3*一氧化碳(CO)
| 100
| 80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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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环境监测制度的内容完备和执行情况
| 6.6.3焚烧设施烟气排放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 6.6.3.4*二氧化硫(SO2)
| 400
| 300
| 200
| GB18484
| | 评审环境监测方案及监测报告(对于新建单位,可仅评审其环境监测方案)
| 提供环境监测方案及监测报告
|
6.6.3.5*氟化氢(HF)
| 9.0
| 7.0
| 5.0
| |
6.6.3.6*氯化氢(HCl)
| 100
| 70
| 60
| |
6.6.3.7*氮氧化物(以NO2计)
| 500
| |
6.6.3.8*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
| 0.1
| |
6.6.3.9*镉及其化合物(以Cd计)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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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10*砷,镍及其化合物(以AS+NI计)
| 1.0
| |
6.6.3.11*铅及其化合物(以Pb计)
| 1.0
| |
6.6.3.12*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
| 4.0
| |
6.6.3.13*二恶英类
| 0.5TEQn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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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焚烧设施废水达标排放
| 6.6.4.1*焚烧厂的废水经过处理后应优先回用。回用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25.1-1989)。废水需直接排入水体的,其水质应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值。
说明:废水包括经收集池收集的贮存和作业区的初期雨水。
| HJ/T176
| |
6.6环境监测制度的内容完备和执行情况
| 6.6.5噪声符合国家标准
| 6.6.6.1*处置厂的噪声应符合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1990),对建筑物内设施直接噪声源控制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中的有关规定。
| HJ/T176
| | 查看环境监测方案及监测报告(对于新建单位,可仅核查其环境监测方案)
| 提供环境监测方案及监测报告。
|
6.6.6填埋场渗滤液污染控制和监测符合要求
| 6.6.7.1*渗滤液在排入自然环境前必须经过严格处理,满足废水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 环发〔2004〕75号
| | 现场核查,并查看环境监测方案、设计文件和检测报告
(对于新建单位,可仅核查其环境监测方案及设计文件)
| 提供环境监测方案、设计文件和检测报告。
|
6.6.7.2*填埋场内必须自设渗滤液处理设施,严禁将危险废物填埋场的渗滤液送至其它污水处理厂处理。
| |
6.6.7.3应根据各地危险废物种类不同,设置相应的渗滤液调节池调节水质水量。渗滤液处理前应进行预处理,预处理应包括水质水量的调整、机械过滤和沉砂等。
| |
6.6.7.4利用填埋场的每个集水井进行水位和水质监测。
| GB18598
| | 现场核查并核查环境监测方案、监测报告
(对于新建单位,可仅核查其环境监测方案)
| 提供环境监测方案、环境监测报告。
|
6.6.7.5采样频率应根据填埋物特性、覆盖层和降水等条件加以确定,应能充分反映填埋场渗滤液变化情况。渗滤液水质和水位监测频率至少为每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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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6严禁将集排水系统收集的渗滤液直接排放,必须对其进行处理并达到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及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要求后方可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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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环境监测制度的内容完备和执行情况
| 6.6.6填埋场渗滤液污染控制和监测符合要求
| 6.6.7.7危险废物填埋场废物渗滤液第二类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为:Ph值,悬浮物(SS),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磷酸盐(以P计)。
| GB18598
| | 现场核查并核查环境监测方案、监测报告
(对于新建单位,可仅核查其环境监测方案)
| 提供环境监测方案、环境监测报告。
|
6.6.7.8应对次级收集管的水量和污染物浓度进行监测,以检查初级衬层系统的渗漏情况。
| 环发〔2004〕75号
| |
6.6.7.9监测指标及频率应与主收集管渗滤液要求相同。
| |
6.6.8地下水和地表水污染控制和监测要求
| 6.6.8.1*在填埋场上游应设置一眼监测井,以取得背景水源数值。在下游至少设置三眼井,组成三维监测点,以适应于下游地下水的羽流几何型流向;监测井应设在填埋场的实际最近距离上,并且位于地下水上下游相同水力坡度上;监测井深度应足以采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 GB18598
| |
6.6.8.2*填埋场运行的第一年,应每月至少取样一次;在正常情况下,取样频率为每季度至少一次。发现地下水质出现变坏现象时,应加大取样频率,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监测项目,查出原因以便进行补救。
| |
6.6.8.3*地下水监测因子应根据填埋废物特性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必须具有代表性,能表示废物特性的参数。常规测定项目为:浊度,Ph值,可溶性固体,氯化物,硝酸盐(以N计),亚硝酸盐(以N计),氨氮,大肠杆菌总数。
说明:填埋场地下水污染评价指标及其限值按照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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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环境监测制度的内容完备和执行情况
| 6.6.8地下水和地表水污染控制和监测要求
| 6.6.8.4*填埋场在使用期内,应每两个月监测一次,运转初期每月一次,全分析一年一次。发现地下水出现污染现象时,应加大取样频率,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监测项目,查出原因以便进行补救。
| 环发〔2004〕75号
| | 现场核查并核查环境监测方案、监测报告
(对于新建单位,可仅核查其环境监测方案)
| 提供环境监测方案、环境监测报告
|
6.6.8.5*地表水应从排洪沟和雨水管取样后与地下水同时监测,监测项目应与地下水相同;每年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各监测1次。
| |
6.6.9填埋场排出的气体污染控制要求
| 6.6.9.1*填埋场运行期间,应每月取样一次,如出现异常,取样频率应适当增加。
| GB18598
| |
6.6.9.2场区内、场区上风向、场区下风向、集水池、导气井应各设一个采样点。
| 环发〔2004〕75号
| |
6.6.9.3填埋场排出的气体应按照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的规定执行。监测因子应根据填埋废物特性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必须具有代表性,能表示废物特性的参数。
| GB18598
| |
6.6.10噪声污染控制标准
| 6.6.10.1*填埋场在作业期间,噪声控制应按照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规定执行。
| |
6.7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内容完备和执行情况
| 6.7.1管理计划应包括的基本内容
| 6.7.1.1应具有新产生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种类、处置方法。
|
| | 书面评审
| 提供新产生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
6.7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内容完备和执行情况
| 6.7.1管理计划应包括的基本内容
| 6.7.1.2应制定减少危险废物产生的措施。
|
| | 书面评审
| 提供新产生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
6.7.2新产生危险废物管理情况
| 6.7.2.1* 焚烧残渣、飞灰、吸附二恶英的活性炭等残余物按照危险废物处置,应送危险废物填埋场进行安全填埋处置,并做好记录。
| HJ/T176
| | 现场核查,并评审新产生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相关经营记录
(对于新建单位,可仅核查其新产生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 提供新产生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经营记录簿
|
6.7.2.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理。
| GB18597
| |
6.7.2.3*危险废物物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和残渣等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 |
6.8岗位责任制度内容完备和执行情况
| 6.8.1一般要求
| 6.8.1.1应编制岗位责任制度,详细说明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
|
| | 书面评审岗位责任制度
| 提供岗位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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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2废物接收与财务应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
| |
6.8.2机构设置应包括管理职能部门、技术部门、作业部门、后勤保障部门等。
| 6.8.2.1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日常办公、生产管理、财务管理、动力设备管理、环保管理等。
| 环发[2004]75号,HJ/T176-2005
| | 现场核查其经营记录簿
| 提供经营记录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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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2技术部门应负责危险废物的入场接收、贮存、分析与鉴别、预处理、渗滤液处理、监测等。
| |
6.8.2.3作业部门应负责危险废物的运输中转、废物焚烧处置和入场填埋等。
| |
6.8.2.4后勤保障部门应负责车辆维修保养、物资供给、后勤保障等。
| |
6.9转移联单制度内容完备和执行情况
| 6.9.1制定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 6.9.1.1应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编制企业内部的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明确转移联单的填写、管理及存档等责任。
|
| | 书面评审转移联单制度
| 提供转移联单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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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6.9.2.1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并加盖公章。
| 原环保总局令第5号
| | 现场核查转移联单的档案(不适用新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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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2发现危险废物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
| |
6.9.2.3联单的保存期限为五年。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记录档案和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报告与转移联单同期保存。
| |
6.10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制度内容完备和执行情况
| 6.10.1制定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
| 6.10.1.1*按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
| 国务院令第408号
| | 现场核查企业建立的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
| 提供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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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1.2*如实记载所收集的每批危险废物的时间,来源,数量,类型,废物分析结果,运输单位,贮存时间和地点,去向,处置方式和时间;有无事故等事项。
| |
6.10.1.3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
| |
6.10.2记录簿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 6.10.2.1具有危险废物分析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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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2.2具有危险废物接收和利用/处置交接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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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0.2.3具有内部检查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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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制度内容完备和执行情况
| 6.10.2记录簿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 6.10.2.4具有设施运行及环境监测有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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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场核查企业建立的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
| 提供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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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2.5具有其他管理记录,包括人员培训、事故记录和报告、应急预案演练等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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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2.5具有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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