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各专家组及专家应加强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变化的研究,预测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和流行。积极提供各类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对我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应对建议。
第十一条 各专家组及专家应加强我国国境卫生检疫现状的调查研究,结合各专业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重点在口岸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传染病控制、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医学媒介生物防治、卫生检疫管理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主动为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各类业务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各专家组及专家应加强国境卫生检疫领域科技攻关工作,通过联合、协作、委托等多种形式,积极申报国家重大卫生检疫科研项目。积极参与国境卫生检疫教育培训工作,扩大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中国卫生检疫专家委员会全员大会。中国卫生检疫专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员大会,全员大会除重点讨论本年度工作,并对下年度工作提出建议外,每次确定一个主题进行重点研讨,力求取得实效。
第十四条 中国卫生检疫专家委员会专业组会议。中国卫生检疫专家委员会各专业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业组会议。各专业组应结合本专业有关工作,每次确定一个问题进行重点讨论,力求提出具体建议。
第十五条 中国卫生检疫专家委员会专题会。中国卫生检疫专家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专题会,专题会采取“务实务虚”相结合的形式,通过报告会、讲座、疫情研判、学术交流、突发事件个案会商等灵活多样的形式举办,达到普及、提高的目的。
第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卫生检疫方面的重大决策、重要文件、重要技术规范的出台,应尽量征求专家的意见。重要问题可召开专家咨询会,当面听取专家意见。需要专家提出书面咨询意见,专家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卫生检疫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工作要点、口岸卫生检疫疫情信息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应及时送达相关专家。各位专家也应结合各自专业,每年至少提供一篇本领域的研讨性文章,用于指导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第五章 运行方式
第十八条 成立中国卫生检疫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挂靠在国家质检总局卫生司,具体事项可以委托有关直属检验检疫局承担。秘书处的职责是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管理、文件制发、专家联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