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成立中国卫生检疫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附件2:
  中国卫生检疫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国卫生检疫专家委员会的咨询指导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国卫生检疫专家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为口岸卫生检疫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坚持“突出特色、发挥优势、群策群力、分类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中国卫生检疫专家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中国卫生检疫专家委员会管理工作,日常管理事务由国家质检总局卫生司承担。

第二章 专家委员会

  第四条 中国卫生检疫专家委员会原则上由国内外有关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组成,专业领域包括:预防医学、卫生检验、食品科学、临床医学、卫生法学、行政管理等。
  第五条 中国卫生检疫专家委员会,内设检疫查验专业组、传染病监测专业组、卫生监督专业组、卫生处理专业组、政策法规专业组。
  第六条 专家由有关单位提名,国家质检总局卫生司进行考察初步确定人选,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审核,提出专家候选人,呈报国家质检总局进行聘任。
  第七条 专家聘任期为3年,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和适时增补专家成员。因专家不能完成交办的任务,或因违反工作规则造成一定影响的,可按程序解聘。

第三章 专家职责

  第八条 各专家组及专家应加强国内外卫生检疫宏观政策、发展趋势的研究,尤其是加强与国境卫生检疫工作有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积极主动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九条 国内外发生重大疫情时,各专家组及专家应积极参与疫情的讨论、分析、研判和处置工作,为妥善处置口岸重大疫情提供决策建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