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报送实现安全生产1000天以上煤矿(井工)名单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09〕33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促进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继续公告表彰安全生产周期在1000天以上的煤矿(井工)。请各省局于2010年1月15日前汇总上报辖区内实现安全生产1000天以上并符合规定条件的煤矿(井工,含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名单。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现安全生产1000天以上煤矿(井工)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六证”齐全、有效,依法依规生产;
2.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及以上;
3.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已淘汰采煤工作面木支护;
4.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正常。
二、本次统计煤矿(井工)安全生产天数的时间截至2009年12月31日。
三、请认真做好辖区煤矿(井工)安全生产天数的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准确无误。
四、请根据汇总结果填写《实现安全生产1000天以上煤矿(井工)统计表》(见附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同时发送电子文本。
联系人:肖同社、扈天保
联系电话:010-64464294(带传真)
电子邮箱:hgsjcc@163.com
五、对各地实现安全生产1000天以上煤矿(井工)名单,将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满后,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名义进行公告表彰。
附件:实现安全生产1000天以上煤矿(井工)统计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实现安全生产1000天以上煤矿(井工)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