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3日)废止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办法》的通知
(农人发[2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林)、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黑龙江、海南、广东垦区,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
现将《农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
农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及时准确掌握农业安全生产事故情况,进一步规范农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种植业、畜牧业(饲料业)、农业机械化、渔业和农垦系统的从业人员,在工作时伺、生产区域以及在其他环境下,由于生产设备、设施、劳动条件、人为或其他原因飞造成人身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农业安全生产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从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农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抄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