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处理《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施行前发生的违法案件适用法规文件的通知[失效]


  二、以下两种情况可直接根据《处罚细则》定性处理:
  (一)虽然是在《处罚细则》公布施行之前发生的,而在《处罚细则》公布施行之后仍继续进行或准备继续进行,但因被查获无法继续进行的违法行为;
  (二)上述规定处罚较重,而《处罚细则》规定处罚较轻的案件。

  三、在处理《处罚细则》没有具体规定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时,若适用《处罚细则》八条“对第六条未作具体规定的其他违反外汇管理的违法行为,可以区别情况,参照本细则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时,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在《处罚细则》公布施行前发生的行为,当时认为是违法的,但《处罚细则》没有规定其为违法行为,若不能适用《处罚细则》八条,可根据《处罚细则》不予定性处理。

  四、财政部[82]财外字第574号《关于违法买卖外汇非法收入的财务处理决定》是针对一九八二年进行外汇大清查查出的违法买卖外汇案件的处理而制发的。对其以后在《处罚细则》公布施行之前发生的违法案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参照《处罚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