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处理《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施行前发生的违法案件适用法规文件的通知
([86]汇管检字第271号 1986年4月2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城市分局、经济特区分局:
《
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以下简称
《处罚细则》)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五日公布施行以来,在外汇管理查处工作中发挥了很大作用,是查处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但有些违法单位对
《处罚细则》施行前发生的违法行为用
《处罚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提出异议。现就
《处罚细则》施行前发生的案件进行定性处理适用法规、文件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〇年十二月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后,为保障其贯彻执行,加强外汇管理,坚决打击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一九八二年中共中央发出了中发[1982]35号文件,一九八五年国务院制发了[1985]38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于一九八二年下发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外汇方面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的联合通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于一九八二年制订了[82]汇管字第174号《关于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进行惩处的若干意见》,国家外汇管理局于一九八三年制发了[83]银函汇管管字第75号《关于外汇大清查中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等,对
《处罚细则》公布前查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做了明确规定。
《处罚细则》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制订的。对
《处罚细则》施行后发现的、发生在其公布施行之前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为定性处理的法律依据,在具体定性处理上参照
《处罚细则》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