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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审批权限和程序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审批权限和程序的规定
([86]汇管条字第498号 1986年6月3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现就国内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规定如下:

  一、各省、市专业银行分行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含经济特区金融机构),需办理或增加办理外汇业务的,向当地外汇管理分局申请,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总局批准,由总局通过分局颁发或换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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