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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内经营外汇业务机构与国外银行建立代理关系的规定[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内经营外汇业务机构与国外银行建立代理关系的规定
([86]汇管条字第502号 1986年6月3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分局:

  [86]粤外管综字第83号文悉。现就国内经营外汇业务机构与国家银行建立代理关系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问题,明确如下:

  一、经批准办理外汇业务的各专业银行特区分行,为开展外汇业务需与国外银行建立代理关系的,由该分行报其总行审批。但须将批准情况及签订的代理协议副本报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备案。代理协议中规定的代理业务内容,不得超越我局批准的外汇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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