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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关于发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

  企业负责人:       (企业公章)
  现场考核人:         核查日期:      联系电话:        审核人:
  备注:本表填写后由填写人员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有效。现场考核人不得少于两人。考核情况记录要简练,并明确回答是否符合考核要点。

  附二:
  国家钢铁产业政策摘要

政  策  要  点

适用范围

依   据

1.无15吨及以下转炉、侧吹转炉,10吨及以下电炉,生产地条钢或开口锭的工频炉,3200KVA及以下铁合金电炉,化铁炉-炼钢工艺,普通初轧机等落后轧机。

全部企业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6号)

2.无地条钢建筑用材及其生产设备:指以废钢为原料、采用感应炉(工频炉、中频炉)生产建筑用材的钢坯、钢锭、以及以其为原料轧制的建筑用材(线材、螺纹钢、小型材)。轧制设备是指复二重、横列式钢材轧机。

全部企业

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04〕1003号)

3.无2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2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5000KVA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

全部企业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

4.符合钢铁投资建设项目的最低条件:转炉100吨及以上,电炉60吨及以上。

2003年11月19日后建设的企业

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103号)

5.无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20吨及以下转炉、电炉。

2004年8月25日后建设的企业

《关于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项目清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工业〔2004〕1791号)

6.新增产能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004年7月16日后建设的企业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7.转炉120吨及以上,电炉70吨及以上;投资钢铁项目需按规定报国家发改委审批或核准。

2005年7月8日后建设的企业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35号)

8.2011年年底前,坚决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3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碳钢企业吨钢综合能耗应低于620千克标准煤,吨钢耗用新水量低于5吨,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低于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低于1.8千克,二次能源基本实现100%回收利用。区域内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多晶硅等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在产业规划环评通过后才能受理和审批。未通过环境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



  附三:

         环境保护厅(局)关于
  (填写企业名称)   监督管理情况的意见

1.企业基本信息

法人代码

 

利用设施地址

 

2.所在地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类别

 

3.废水排水去向

 

4.受纳水体名称

 

5.受纳水体规划功能类别

 

6.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废水治理设施

□ 正常 □ 不正常

废气治理设施

□ 正常 □ 不正常

噪声治理设施

□ 正常 □ 不正常

固体废物贮存设施

□ 正常 □ 不正常

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或者处置情况

□ 合格 □ 不合格

8.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情况

□ 合格

□ 不合格

8.接受危险废物单位的名称及经营许可证号

 

9.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废水:  □合格 □不合格

废气:  □合格 □不合格

10.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

总量控制项目

总量控制要求

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

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COD

   

其他污染物

   

11.近1年内守法行为记录情况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是 □否

买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或者进口的固体废物        □是 □否

将进口废钢铁销售或者提供给符合规定的钢铁冶炼企业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是 □否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是 □否

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处置    □是 □否

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记录不实      □是 □否

其他:                             

                                

12.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单位(公章):

日 期:

经办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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