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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关于发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


  8.其他证明符合本规定的文件和材料。

  以上全部证明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并注明日期。

  附一:(填写企业名称)(进口废钢铁加工配送中心)环境保护考核表(试行)

  附二:国家钢铁产业政策摘要

  附三:环境保护厅(局)关于(填写企业名称)监督管理情况的意见

  附一:

  (填写企业名称)  (进口废钢铁加工配送中心)环境保护考核表(试行)

       环境保护厅(局)(公章)

项  目

考  核  要  点

考核方式

考核情况记录

1.加工配送场地

1.1 厂区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手续合法、审批文件齐全(租用场地的租用合同不少于10年)。其中,加工配送场地面积不低于8万平方米。

加工配送场地:指加工配送废钢铁的操作区域(包括贮存区域),不包括金属冶炼等深加工区、行政办公场所、绿地等其他与废钢铁加工配送活动无关的区域。

审查土地征用许可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等,厂区生产用地面的施工及监理报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等;现场核查;等。

1.2 有不小于1万平方米的符合设计规范的加工车间,能够加工冷却块、纯净废钢炉料等精品废钢。

1.3 加工配送场地临近港口或紧邻港区铁路装车线。

1.4 生产用地面全部硬底化,硬底化厚度不少于20厘米。

1.5 场区功能标注清楚。货物堆码整齐,场区清洁干净。

2.加工配送设施设备

2.1 具有与加工配送能力相适应的剪切破碎设备,其中鳄鱼剪不少于10台。

审查设备清单、购置发票等;现场核查;等。

2.2 具有与加工配送能力相适应的装卸设备,如门机、吊车、抓钢机或者电磁吸盘等,总数不少于30台。

2.3 具有与加工配送能力相适应的运输设备,其中搬运车不少于10台。

2.4 门式放射性检测仪不少于1台,便携式放射检测仪不少于2台。

2.加工配送设施设备

2.5 配备与电脑联网的量程50吨以上的电子地磅,能够自动记录并打印每批次进口废钢铁、产品、不可利用废物等的出入情况。

审查设备清单、购置发票等;现场核查;等。

2.6 有非铁类废渣分类设备。

3.污染防治设施及措施

3.1 生产场地有雨水、污水、油污收集系统,能够收集雨水、废油、场地生产废水,排水通畅,雨后无积水。

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环保设施环评批准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准文件等;现场核查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建设规模和处理工艺是否满足依托要求;等。

3.2 有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将废水进行预处理后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如果独立排污,生产和生活废水必须经过处理后达标排放。

如果位于工业园区,生产和生活废水经过预处理后可以按照园区规定进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3.3 有废油回收、贮存和处理设施,能够贮存、净化处理废油、油污水,也可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3.4 有专用的固体废物收集和贮存设施(不可利用废物临时存放库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得为露天场地,产生的不可利用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按要求分类收集分类存放)。

自行处理处置的,处理处置设施应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委托处理处置的,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去向清楚。

3.5 粉碎设备有粉尘收集和处理设施,装卸场地有洒水降尘措施;废钢分拆、切割等产生粉尘的工艺使用有效降尘设施。颗粒物和废气达标排放。

3.6 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相应类别的要求。

3.7 有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事故的应急设施、设备、场所,如人员安全防护装备、防止污水或者油污扩散的设施、消防设施、监测仪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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