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
(中关工委[200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集团公司)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协会),文明办,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
2010年是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成立20周年。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总结全国关心下一代的工作,展示成就,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推进工作,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决定联合召开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表彰大会,表彰和宣传一批在关心下一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大会拟定于2010年二季度在京召开。现将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集团公司)、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从事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集体和个人。
二、奖项设立
(一)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
(二)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工作者;
(三)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突出贡献奖;
(四)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功勋奖;
(五)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荣誉奖。
三、评选条件
(一)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并成效显著;组织健全,制度完善,队伍稳定,活动经常,老同志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五老”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创新;得到党政领导重视,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社会影响好,群众认可度高。
(二)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工作者: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并积极投身关心下一代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有创新精神,因地制宜、主动作为,积极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成绩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