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的通知
(学位办[200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有关研究生招生单位:

  现将2009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生录取工作

  1. 招生单位应加强领导,成立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院)长为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校的复试、录取标准和工作程序,保证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2. 2009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以及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录取工作,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录取分数线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划定,具体的复试要求、录取办法和工作安排应提前告知考生或在学校网站予以公示。

  3. 招生单位应根据考生的入学考试成绩(含复试)、工作业绩以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提供的有关报考材料,对考生的思想品德、专业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考察,择优录取,确保质量。

  4. 招生单位须认真做好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不得录取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必要时,招生单位可委托有关认证部门对考生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认证。考生须承诺学历、学位证书和考试身份真实有效,一经招生单位或认证部门查证为不属实,即取消学习资格。

  5. 如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复试、录取政策和建议分数线,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以文件形式通报有关招生单位并抄送我办。对于在建议分数线以上录取的招生单位,录取排序靠后将不予通报、停招。

  6. 招生单位须严格执行《关于2009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9〕33号)要求。“自定”专业学位招生限额的招生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师资、教学条件等实际培养能力和考生的考试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本单位的录取人数和录取标准,不得突破招生计划上限。

  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在已下达的招生单位总招生限额不变的情况下,除“思想政治教育(高校辅导员)”、“高等教育学(国防教育)”专业仍执行原招生限额外,其它专业招生人数可上浮5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