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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表彰全国文物工作先进县的决定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表彰全国文物工作先进县的决定
(文物发〔200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

  近年来,各地党委、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文物保护法》以及党和国家“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高度重视、大力支持文物工作,依法履行政府保护文物的职责,积极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组织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热情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努力使文物保护的成果惠及人民群众,取得显著成绩,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

  为了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更加重视、关心和支持文物工作,激励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和广大文物工作者团结进取、奋发向上,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决定授予北京市通州区等36个县(市、区)为“全国文物工作先进县”。

  希望受到表彰的全国文物工作先进县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推进文物事业发展再创新的业绩。同时号召全国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广大文物工作者在党的十七大精神指引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进文化遗产事业科学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2009年全国文物工作先进县名单

文 化 部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2009年全国文物工作先进县名单

  北京市通州区
  天津市宝坻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
  河北省武安市
  山西省榆社县
  山西省翼城县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辽宁省本溪县
  吉林省柳河县
  黑龙江省林口县
  上海市静安区
  江苏省太仓市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浙江省平湖市
  安徽省固镇县
  福建省长汀县
  江西省南昌县
  山东省莒县
  河南省光山县
  河南省渑池县
  湖北省秭归县
  湖南省凤凰县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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