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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的组织领导,督促其他食品经营者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不断扩大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影响力,促进提高食品经营者的自律能力。各地要将总局已开展的"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统一纳入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工作,加快推进示范店建设进程,不断扩大覆盖面,努力提高规范化水平,力争用两年多时间在每个行政村至少建设一个示范店,对区域广、规模大、经济实力强的行政村和城镇社区,鼓励建设多个食品安全示范店。
  (二)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分类指导。各地要建立食品安全示范店专档,明确专人负责。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示范店的指导和支持,帮助其改进经营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持续保持食品安全示范店的示范作用。要根据食品安全示范店经营行为守法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活动守信情况等有关信息,进行有针对性的分类指导。要以省为单位将食品安全示范店监管信息联网,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示范店监管网络。
  (三)严格监督检查,坚持依法行政。各地要结合经济户口管理、市场巡查、专项检查、案件查处和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等工作,指导、帮助食品安全示范店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对不能持续保持示范作用的,取消其食品安全示范店标志。要重点加强对辖区失信、严重失信食品经营者的监管,及时惩处违法行为,不断提升经营者自觉依法经营、拒绝违法经营的法律意识。要加强调查研究,着力解决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工作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监管执法人员服务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严肃工作纪律,严格依法行政。
  (四)严格责任制度,坚持分工协作。各地要继续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职能机构分工协作抓,明确和落实各内设机构的职责。要及时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辖区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工作步骤,细化分解工作目标任务。要加强与卫生、财政、商务、农业、物价、质检、税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畅通信息渠道,加强信息交流和通报。要加强与村民(居民)自治组织、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的沟通,积极听取其对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强化社会参与和监督。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精神,防止将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活动搞成评比达标活动。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强化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滥用职权、违规收费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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