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的组织领导,督促其他食品经营者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不断扩大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影响力,促进提高食品经营者的自律能力。各地要将总局已开展的"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统一纳入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工作,加快推进示范店建设进程,不断扩大覆盖面,努力提高规范化水平,力争用两年多时间在每个行政村至少建设一个示范店,对区域广、规模大、经济实力强的行政村和城镇社区,鼓励建设多个食品安全示范店。
(二)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分类指导。各地要建立食品安全示范店专档,明确专人负责。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示范店的指导和支持,帮助其改进经营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持续保持食品安全示范店的示范作用。要根据食品安全示范店经营行为守法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活动守信情况等有关信息,进行有针对性的分类指导。要以省为单位将食品安全示范店监管信息联网,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示范店监管网络。
(三)严格监督检查,坚持依法行政。各地要结合经济户口管理、市场巡查、专项检查、案件查处和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等工作,指导、帮助食品安全示范店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对不能持续保持示范作用的,取消其食品安全示范店标志。要重点加强对辖区失信、严重失信食品经营者的监管,及时惩处违法行为,不断提升经营者自觉依法经营、拒绝违法经营的法律意识。要加强调查研究,着力解决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工作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监管执法人员服务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严肃工作纪律,严格依法行政。
(四)严格责任制度,坚持分工协作。各地要继续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职能机构分工协作抓,明确和落实各内设机构的职责。要及时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辖区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工作步骤,细化分解工作目标任务。要加强与卫生、财政、商务、农业、物价、质检、税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畅通信息渠道,加强信息交流和通报。要加强与村民(居民)自治组织、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的沟通,积极听取其对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强化社会参与和监督。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精神,防止将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活动搞成评比达标活动。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强化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滥用职权、违规收费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