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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坚持依法规范,注重示范作用和工作实效。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化建设要坚持依据法律法规有效推进,促进食品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要监督示范店的经营者以构建食品质量管理机制为重点,依法建立健全食品质量管理体系;以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为重点,依法建立健全食品经营者长效自律机制。积极鼓励示范店的食品经营者建立信息化网络体系,探索和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准入、交易、退市全程网络监管体系。通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经营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店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示范引导作用、规范经营行为严格自律的示范引导作用、保障食品质量消费安全的示范引导作用。
  (二)坚持"五个统一",注重提高示范店的标准化水平。对食品安全示范店管理要努力实现"五个统一":一是统一称谓。为了便于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工作、便于加强宣传食品安全示范店工作成效、便于提升食品安全示范效应,凡参加此项示范活动的食品经营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其称谓统一规范为"食品安全示范店"。二是统一标志。对确定的食品安全示范店,允许其使用"食品安全示范店"字样的标志。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示范店的日常监督管理,强化社会对食品安全示范店的监督,食品安全示范店的标志样式由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三是统一承诺。食品安全示范店应当向消费者承诺,示范店的证照齐全,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经营行为合法规范,经营者自律制度完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四是统一亮证亮照经营。为了便于消费者确认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了解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食品安全示范店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统一悬挂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五是统一监督电话。为了便于消费者申诉、举报,降低消费维权成本,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和食品安全隐患,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作为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示范店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有效平台,食品安全示范店经营者应明确向社会公布。
  (三)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规范经营行为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食品安全示范店应当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诚信经营,自觉承担食品安全的法定责任,切实做到"四规范":一是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规范。食品安全示范店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按期接受并通过年检或者验照。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是食品质量合格和入市退市规范。食品安全示范店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保证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严禁从证照不全、无证无照者处采购食品,严禁采购来源不明的食品。鼓励食品安全示范店实行连锁配送和协议准入,鼓励和引导食品安全示范店建立电子台账等电子化管理模式。食品安全示范店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如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三是食品经营行为合法规范。食品安全示范店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销售食品,严禁向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示范店的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食品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四是各项制度健全规范。建立健全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严格规范食品销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行为;建立健全自检制度,严格规范内部食品质量监控行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自查自纠行为;建立健全食品退市制度,严格规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退出市场的行为;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制度,严格规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程序;建立健全食品消费纠纷解决制度,严格规范经营者和解消费纠纷的行为。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自律制度,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水平。
  三、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发挥食品安全示范店的示范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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