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
(工商食字[2009]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深入贯彻《
食品安全法》,增强食品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示范店的示范引导作用,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总局制定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建设纳入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之中,原有规定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可以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的具体工作方案、工作措施或办法,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化水平。
附件:1.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情况统计表(略)
2.食品安全示范店登记表(略)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指导意见
近几年来,各地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特别是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深入贯彻落实《
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示范店的规范化水平,现提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法制观念
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化建设,是引导食品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强化自律的一种有效方式,对于发挥示范作用和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深入贯彻实施《
食品安全法》,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构建食品安全监管新机制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要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将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化建设作为推进"四个转变",依法履行监管职能,促进食品经营者提高自律水平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工作力度。要在近年来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巩固与创新相结合,规范与推广相统一的方法,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工作水平。
二、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