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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畜牧业司审核汇总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下一年度种畜禽进口计划,作为申请免税计划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种畜禽进口免税申请时,原则上不受理未在上年度申报种畜禽免税进口计划的企业的申请。对于申请进口数量超出上报计划的,严格按照申报计划审核。
  (一)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年度免税计划,审核批准种畜禽免税进口的数量,出具相关审批表。
  (二)享受免税进口政策的种畜禽必须与畜牧业生产密切相关,用于饲养以获得各种畜禽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免税:
  1.用于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
  2.用于马术俱乐部、宠物俱乐部等高档消费场所;
  3.其他不直接用于或服务于畜牧业生产。
  三、其他事项
  (一)种畜禽进口单位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引进种畜禽的情况(包括名称、性别、代次、数量、交易金额、进出口时间、农业部审批编号),以及海关报关单复印件或货物买卖发票复印件以正式文件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畜牧业司备案;因生产计划变动等原因,已获得审批但实际未进口的,须将审批表退还农业部畜牧业司并说明原因。未按规定备案或退还审批表的,在补报相关材料之前暂停其免税进口审批。对于本年度种畜禽进口完成量与申报量出入较大的,农业部畜牧业司将在下一年度核减其免税额度。
  (二)免税进口的种畜禽只能用于免税审批表限定的用途和地区,不得挪作它用。对违反规定的进口单位,若经查实,暂停其1-2年免税进口资格。

  附件4:
  水产苗种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一、免税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向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申请表可在中国农业信息网站上下载);
  2.与境外签订的购买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如为外文文本,则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3.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须提供与代理单位的代理协议复印件;
  4.申请进口单位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养殖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请进口的水产苗种涉及水生野生动物的,须提供水生野生动物进口审批表复印件;
  6.属于首次进口的物种,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进口苗种的学名、分类地位、生物学性状、遗传特性、经济性状及开发利用现状,栖息水域及原产地气候特点、水域生态条件和疫病发生情况等。
  (二)申请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包括:进口单位基本情况、进口用途,及其生产能力与进口数量是否相适应等),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三)申请审批。农业部渔业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办理进口审批手续。首次进口水产苗种在办理审批手续前须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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