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种子(苗)免税进口年度计划以及我部出具的免税审批证明在公历年度内有效,不得跨年度结转。未经批准或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进口种源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种源进口免税政策监管与处罚
种源免税进口监管依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进口审批单位及进口单位所在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口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把关,核实进口单位基本情况和进口用途及其生产规模是否与进口数量相适应等,并负责对免税进口种源入境后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应分别于每年7月10日前、10月10日前和下一年1月10日前总结本部门上半年、前三季度和全年进口审批情况,报国际合作司;国际合作司汇总后统一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进口执行情况上报格式及示例见附件5。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需对本部门报关进口数量与核定免税进口数量有较大差异的品种详细说明原因。
对超过核定计划数量审批的审批单位,审批主管部门将对有关审批单位及人员予以书面通报批评。
进口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免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种源的用途。对违反规定的种源免税进口企业,若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并暂停其1年免税进口资格;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种源免税进口企业,暂停其2年免税进口资格。
四、其他
本办法有效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附件:1.《农作物种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2.《草种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3.《种畜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4.《水产苗种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5.进口执行情况汇总格式表
附件1:
农作物种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一、免税申请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依据有关要求,可以现场、邮寄、传真等方式向我部提出免税申请,填写免税申请表(格式可在中国种业信息网站上下载),并提交以下材料:
1.农作物种子进口审批表(复印件)和进口种子购销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办结后原件返回申请单位);
2.以育种科研为目的免税进口的,应说明具体科研项目并适时提供科研项目成果;
3.在财政部门下达免税指标之前进口的,应提供海关部门出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4.年度内重复进口同类商品种子的,应提交上一年度进口种子销售区域及价格等情况说明,以及海关部门出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等;
5.对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二)申请受理。申请材料暂由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代为受理并做初步审查。
(三)免税审批。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年度免税计划和有关规定,办理免税审批意见。
(四)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免税审批意见,办理免税审批单,暂由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返回申请单位。
二、免税审批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