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种子(苗)
种畜(禽)鱼种(苗)进口税收
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办外〔2009〕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09〕50号)的要求,我部制定了《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
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下简称种源进口免税)政策,强化进口审批管理,促进良种引进推广,加强现代农业建设,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09〕50号)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种源进口免税政策范围及管理职责
我部种源进口免税政策的产品范围和用途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09〕50号)确定。
农业部国际合作司负责农业部种源进口免税政策年度计划、执行等有关事宜的汇总和协调工作。农业部种植业司、畜牧业司和渔业局等行业司(局)负责本部门种源进口免税政策的年度计划制定、企业资质审核、进口免税审批及完成情况总结等工作。
二、免税进口计划申请和审批
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每年 10月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征求下一年度的进口需求;根据上报的计划及行业实际需要科学制定下一年度免税进口计划,报国际合作司;国际合作司汇总后于每年1月15日前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当年进口计划。年度进口计划应包括进口种源种类、申请单位、计划免税进口数量、进口用途等内容,对其中计划免税进口数量大幅超过上一年度财政部核定免税进口数量的品种需详细说明原因。
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对不同类型种源免税审批所需的申请材料、审批原则等内容见《农作物种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或《草种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或《种畜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或《水产苗种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分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及附件4)。
种源进口单位取得免税审批证明后,凭免税审批证明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未取得免税审批证明或报关进口数量超过免税审批证明批准数量的种源进口单位,按海关规定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单位在种源入境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有关管理部门和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备案。因计划变动等原因已获得审批但实际未进口的,要将审批表退还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并说明原因。未按规定备案或退还审批表的,在补报相关材料之前暂停其免税进口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