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
“印发《关于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经费开支渠道和专项资助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函
([86]汇管管字第782号 1986年10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局:
兹将中央引进办、
财政部[1986]中引办字072号印发“关于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经费开支渠道和专项资助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函,现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规定的精神,其中有关外汇管理和外汇使用问题,请注意以下两点:
一、除由中央引进办统一归口管理的专项外汇外,事业单位自有的留成外汇和调剂所得外汇,可用于经中央引进办批准的派出实习培训人员的项目上。具体使用时,需另扣自有外汇用汇控制指标。
二、经中央引进办批准的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的国外生活费用开支标准及经费管理办法,除依据财政部[84]财外字第583号《关于出国实习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外,财政部与中央引进办将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新办法,在新的规定制定之前,仍暂参照财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外交部《关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的规定》执行(见[85]财文第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