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印发《关于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经费开支渠道和专项资助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机密[1986]中引办字07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现将经过修改后的《关于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经费开支渠道和专项资助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告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以便总结经验,逐步完善。
附:《关于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经费开支渠道和专项资助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经费开支渠道和专项资助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现对国家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所资助的从工商企业(包括工业、交通、农业、商业、医药卫生、财政金融、基本建设等企业单位)选派实习培训人员出国学习实用技术和经营管理的经费开支渠道和专项资助费用的管理办法,重新规定如下:
一、从工商企业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到国外对口单位实习培训所需经费,应由派出单位按业务培训性质,分别在企业管理费--出国人员经费、基建投资(包括基建拨改贷投资)和更新改造资金中列支。
二、对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经费渠道安排后仍有困难的重点项目和其他急需项目,给予适当资助。资助的范围为出国实习培训人员的国际旅费和国外生活费,资助的金额(包括外汇额度),根据困难的大小而定,一般不得超过上述两项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资助期限不超过一年。
三、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专项资助费用,由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统一管理,并负责向财政部编送年度预、决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应根据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项目计划,按照第一、二条规定的经费渠道(包括积极争取的国外资助费)和资助范围,本着实事求是精神提出需要资助的金额(包括外汇额度)。根据中国民航国际旅费价格和规定的国外生活费标准编制预算,上报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