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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剂外汇可否偿还外汇贷款等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剂外汇可否偿还外汇贷款等问题的通知
([86]汇管汇字第903号 1986年11月19日)


各分局:

  自国务院国发[1986]18号文件和我局[86]汇管汇字第199号文件下达后,各地在办理调剂外汇业务中提出一些问题,现就急需解决的两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使用调剂外汇偿还外汇贷款问题。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外汇供求条件允许情况下,对过去使用外汇贷款进口的物资符合国务院18号文件规定的三项用途的,可以批给,并应扣用汇指标。但对偿还下列外汇贷款不得批给:

  (一)使用外汇贷款从事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者。

  (二)使用外汇贷款进口非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市场物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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