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剂外汇可否偿还外汇贷款等问题的通知
([86]汇管汇字第903号 1986年11月19日)
各分局:
自国务院国发[1986]18号文件和我局[86]汇管汇字第199号文件下达后,各地在办理调剂外汇业务中提出一些问题,现就急需解决的两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使用调剂外汇偿还外汇贷款问题。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外汇供求条件允许情况下,对过去使用外汇贷款进口的物资符合国务院18号文件规定的三项用途的,可以批给,并应扣用汇指标。但对偿还下列外汇贷款不得批给:
(一)使用外汇贷款从事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者。
(二)使用外汇贷款进口非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市场物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