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关于《以进养出周转外汇统计办法》的通知
([87]汇管计字第267号 1987年5月2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中国银行各分行:
根据[87]外经贸计汇字第448号文《关于下达“以进养出外汇周转金”专项使用额度的通知》的规定,一九八七年在以进养出用汇中,安排部分“以进养出”外汇周转使用于进料加工出口业务。凡使用“以进养出外汇周转金”专项外汇的承包单位必须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分局开立“以进养出外汇额度周转金账户”,统一核算此项周转外汇额度的支出和收入。现将办理该项外汇额度的统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在承包此专项外汇单位盖有:“以进养出外汇周转金”专项图章的凭证上,加盖“已扣使用额度”专用章。中国银行在办理该周转额度项下业务时,凭加盖过上述图章的凭证办理进口开证、用汇。企业在向银行办理出口结汇时,需提交“还汇通知单”一式两联,一联留中国银行,一联随同结汇水单交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当地分局。申请归还周转外汇额度,需经外汇管理局审核后,方可恢复该单位“以进养出”外汇周转金额度并转入该专户。外汇管理局要将归还周转额度数同时通知中国银行在汇管统二表(即国家现汇收支月报表)的出口收汇项目下的其中“还周转外汇”子目中统计,但出口收汇总数中不必统计。
(二)为加强对该项周转金专户的管理和监督,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汇管统4表(即中央外汇和国拨专项外汇额度收支余统计月报表)的中央贸易外汇额度中“经贸部、外汇管理局联合下拨栏下”增加一项“以进养出外汇周转金”项目(统计代号409)。该项目用于统计以进养出外汇周转金的收支余情况。凡经贸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达各省的“以进养出外汇周转金”额度,应统计在该项目的“中央下拨”纵栏项下,并同时在原拨“以进养出外汇额度”项目中冲减相应额度数;凡外贸总公司以《通函调拨外汇额度通知单》方式调拨给分公司的“以进养出外汇周转金外汇额度”,应统计在该项目的“外省调入”纵栏项下;凡外贸企业再次周转申请恢复额度,则统计在该项目的“其他收入”纵栏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