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航运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不得为600载重吨及以上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国内航行油轮办理船舶检验、船舶登记和营运手续。
五、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本公告要求,禁止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国内航行油轮进入管辖的港口、近海装卸站和在管辖水域内进行过驳作业。
六、本公告中相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防污染双壳结构”,系指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边舱。相关的船舶检验规范将另行制定。
(二)“新造”系指该船在2010年1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的建造阶段。“现有”系指非新造。
(三)“建造日期”系指该船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的建造阶段的日期。如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的建造阶段日期不详,则按该船建成日期前一周年的日期计”。
(四)“油轮”系指建造为或改造为主要在其装货处所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可用于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油轮在仅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时不受本公告规定约束。
(五)“油驳”系指无动力推进装置的,专门用于运输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
(六)“重质货油”系指:
1. 在15℃时密度大于900kg/立方米的原油;
2. 在15℃时密度大于900kg/立方米或50℃时运动粘度大于180m㎡/s的原油以外的其他油类;或
3. 沥青、焦油和它们的乳剂。
(七)“渤海海域”系指从辽东半岛的大连、丹东两市海岸线交界处与山东半岛的烟台、威海两市海岸线交界处之间连线为界以西的海域(含整个渤海及大连市和烟台市毗邻的黄海海域)。
(八)“京杭运河”系指山东济宁至浙江杭州的京杭运河通航航段。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附表:国内航行单壳油轮淘汰时间表
吨位、航行区域及载运油种
船体结构
| 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
| 600载重吨及以上但小于5000载重吨的
| 600载重吨以下的
|
载运重质货油的
| 载运轻质货油的
|
从事沿海航行的
| 从事内河航行的
|
仅设有不用于装油的且延伸至整个货油舱长度的双层底或双边舱的
| 2015年建造日期周年日或建造日期后的26周年,以较早者为准
| 建造日期后的26周年
| 建造日期后的26周年
| 执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 执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
设有不用于装油且延伸至整个货油舱长度的双壳体处所但不满足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的
| 2015年建造日期周年日或建造日期后的26周年,以较早者为准
| 建造日期后的26周年
| 建造日期后的26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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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设有专用压载舱及保护位置,并通过中国船级社《现有油船状况评估计划(CAS)检验指南(2008)》要求的法定附加检验的
| 2015年建造日期周年日或建造日期后的26周年,以较早者为准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
| 2011年建造日期周年日
| 2015年建造日期周年日或建造日期后的26周年,以较早者为准
| 建造日期后的26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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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自2015年1月1日起,600载重吨及以上不满足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的国内航行油轮,不得载运重质货油在渤海海域、京杭运河航行、停泊和作业。三峡库区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国内航行油轮、油驳,还应遵守《关于发布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的公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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