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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52号――关于发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09年第52号)


  为加强水域环境保护,降低重大油污事故风险,提高国内航行油轮的安全与防污染技术水平,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调整与振兴规划》(国发〔2009〕21号)要求,参照《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我部决定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现将实施方案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新造600载重吨及以上国内航行油轮应满足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现有600载重吨及以上的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应不迟于下列日期满足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
  (一) 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
  1. 2011年建造日期周年日;
  2.如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延期至2015年建造日期周年日或建造日期后的26周年,以较早者为准。
  (1)仅设有不用于装油的且延伸至整个货油舱长度的双层底或双边舱;
  (2)仅设有专用压载舱及保护位置,并通过中国船级社参照国际海事组织颁布的《CAS规则》要求实施的法定附加检验;
  (3)设有不用于装油且延伸至整个货油舱长度的双壳体处所但不满足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
  (二)600载重吨及以上但小于5000载重吨且载运重质货油的:
  1. 从事沿海航行的,2015年建造日期周年日或建造日期后的26周年,以较早者为准;如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延期至建造日期后的26周年。
  (1)仅设有不用于装油的且延伸至整个货油舱长度的双层底或双边舱;
  (2)设有不用于装油且延伸至整个货油舱长度的双壳体处所但不满足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的。
  2. 从事内河航行的,建造日期后的26周年。
  (三) 如2011年1月1日起已满本条(一)、(二)规定期限的,应不迟于2011年1月1日满足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
  (四) 现有600载重吨及以上的国内航行油驳,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本条(一)、(二)、(三)的规定。
  三、除遵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外,自2015年1月1日起,600载重吨及以上不满足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的国内航行油轮,不得载运重质货油在渤海海域、京杭运河航行、停泊和作业;三峡库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国内航行油轮、油驳,还应遵守《关于发布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24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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