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海峡两岸通信交流协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民函〔2009〕313号)
海峡两岸通信交流协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成立海峡两岸通信交流协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决定准予海峡两岸通信交流协会成立登记。该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峡两岸通信交流协会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促进两岸通信业务的发展、推动两岸通信界的交流与合作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