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日本财产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业务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9〕1300号)
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我公司与日本财产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关联交易的请示》(日财中发〔2009〕24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自发文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与日本财产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关联交易。
请你公司在与日本财产保险公司签订2009年度及2010年度生效的合约再保险合同后15个工作日之内,将再保险合同文本(Slip)上报我会;同时,在每季度末15个工作日之内,将上季度与日本财产保险公司签订的2009年度及2010年度生效的临分再保险合同文本(Slip)上报我会。